8月6日,大庆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大庆法院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典型案例。
2015年5月8日,被告人隋某某因民间贷款纠纷被李某某诉至大同区法院,法院判决隋某某给付李某某11.8万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隋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李某某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期间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后,隋某某并未按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2016年3月28日,大同区法院向隋某某送达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隋某某位于大同区祝三乡某某村某某屯的22亩承包田,交由李某某耕种以抵偿案件款,但隋某某并未交出耕地。2016年10月24日大同区法院再次向隋某某送达执行裁定书,查封隋某某家的玉米,隋某某在未经法院允许的情况下,授意家人将已查封的玉米全部出售,所得玉米款未用于偿还本案欠款。同时,在未经法院允许的情况下,隋某某私自将22亩承包田转包给宋某某,并签定虚假承包合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11月28日,大同区法院将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大同区法院经审理院认为,被告人隋某某在法院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且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拒绝交出被查封的耕地、擅自出售被法院查封的玉米、与他人签定虚假转包合同对抗、逃避法院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隋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该判决已生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