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故事会,越看越省税
商业汇票是企业之间远期结算的工具之一,但有时收票方会在到期前进行贴现从而产生一定的贴现利息,有些强势的收票方会要求出票方承担这部分贴现息的费用,在这种情况下,出票方承担的贴现息费用,应该如何入账才合适呢?
小丽的公司有一个特别强势的供应商,购买他们的产品时总要求先款后货,最近一段时间小丽的公司资金紧张,就跟供应商商量能不能用商业汇票来交货款,供应商同意了,要求小丽公司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并且要求开票方承担贴现利息。哈?供应商承兑汇票,干嘛要客户来承担利息呢?而且即使供应商把承兑利息的银行票据给我们,由于单位名称不对,我们也不能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这不是让我们白白多承担一笔不能税前扣除的费用嘛,公司的资金本身就紧张,这不就更雪上加霜了?
但小丽的老板却说财务要给业务让步,业务当前,财务的所有问题都不是问题,还要求小丽按照对方提供的贴现票据复印件给对方打款。
小丽对她的老板还是比较了解的,现在说财务要给业务让步,但到了要交税的时候又会抱怨交税太多。
为了少被领导事后抱怨,只好自己积极地开动脑筋了。
这货款是给供应商的,贴现利息也是给供应商的,货款之外因为货款而支付的费用,这咋感觉这么像价外费用呢?
于是小丽就赶紧翻税法,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货物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而《细则》中对价外费用的解释是,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所以小丽的公司完全可以要求供应商对这笔客户支付的贴现利息开具增值税发票,这样小丽就可以用发票入账,这笔支出也就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了。
于是小丽就先按复印件的金额,将款项打到对方公户,然后找了供应商的会计,供应商的会计正在为这笔公户上多出来的收入头痛——从资金的角度看,供应商这边并没有损失贴现利息,似乎贴现利息的票据不用入账,但资金流却不会说谎,贴现利息入了账,就凭空多出一笔收入。
小丽去一联系财务,财务爽快地就答应开票了——对于供应商来说,收入不管有没有发票都应该上税(谁让收入进了公户呢)。给小丽把票开过去,自己这边也有了收入入账的凭证,何乐而不为呢?
这下小丽和对方会计的难题都解决了。
今天我们就打完收工,下次我们接着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