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房用地比例无规定住宅保障法难解实质问题

保障房用地比例无规定 《住宅保障法》难解实质问题

保障房用地比例无规定 《住宅保障法》难解实质问题 更新时间:2010-2-7 0:31:32   《华夏时报》2月3日从权威渠道了解到,一部旨在重构住房制度的基本法律――《住宅保障法》――历时一年多的起草和讨论,在日前送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司。

“这是一个进步。”民间人士李明称。李明多年来致力于推进住房制度改革,曾为“二次房改”上书住建部,也曾联名多位学者起草过一个民间版本的《住宅保障法》,但他所有的努力均未获得住建部等的回应。

李明认为:“《住宅保障法》就是以法律的形式纠正住房完全市场化的错误,其实质就是‘二次房改’。”

“估计在2013年两会前通过并颁布实施。”该草案起草人之一、清华大学房地产法研究中心副教授王洪亮告诉记者,《住宅保障法》由住建部住房保障司主持,由清华大学法学院牵头,组织了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以及中国社科院的专家成立起草小组,经讨论才形成了一个该法的理论版本。

之前,住建部还让深圳住房保障中心起草了一个该法的实践版本。目前,这两个版本均已起草完成并融合,成为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司的内部讨论稿。

尽管工作还在按部就班地进行,但内容框架显然已经成形。依据本报记者了解到的最新消息,目前仍然没有明确关于保障房用地比例等实质性内容。

共有产权是最大亮点

2月3日,清华大学法学院二楼会议室。和房价疯狂一样,在闻知草案递交给住建部后,各地记者蜂拥而至。

王洪亮告诉记者:“《住宅保障法》不是《住宅法》,《住宅法》范围更广,但也不是一部社会救济性质的法律。”

在《住宅保障法》草案中,共有产权制被认为是最大的亮点之一。而这种模式源于江苏、甘肃等部分地区试行的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制度。

所谓共有产权,就是指出资的地方政府和保障对象共同拥有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出资比例主要根据土地使用、建筑及安装费用等比例来确定。与过去实行的有限产权一样,共有产权的房屋在5年后也可以上市出售,出售后的资金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王洪亮认为:“共有产权制度既可以大大压缩通过经济适用房牟利者的利润空间,也可以使经济适用房真正起到保障功能。”

王洪亮还表示“共有产权”不仅可以减轻购买者的资金压力,还将拥有一套退出机制。“你有能力,可以从政府手里买走另外40%的产权;也可以选择退出你自己60%的产权,政府给你补偿。这两种机制无论是购买还是补偿的价格可以进一步协商。”

但草案并未对申请标准作出详细规定。该草案的另一位起草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申卫星认为,被纳入的最低住房标准,各地是否可以按照各自不同情况进行衡量。

为了防止“开奔驰住保障房”情况的出现,王洪亮告诉记者:“专家组考虑设置一个独立的罪名,即骗取社会保障罪。”不过申卫星表示,究竟是以人均居住面积还是以个人收入高低来衡量尚处于讨论状态。

实质问题仍未解决

尽管《住宅保障法》被寄予厚望,李明依然认为该草案并没有涉及到关于土地供应比例这个实质问题。

按照国家初衷,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达到住房建设规模的80%,这样大多数家庭都将受惠。但实际操作中远不是这样,“这就是98房改的一个偏差,《住宅保障法》作为基本法,就应该纠正这个错误。”

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土地的供应比例。然而据记者了解,该草案并没有在保障性住房和商品房供地比例上做出硬性规定。

该草案的另外一名起草者、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王振民表示,《住宅保障法》将明确规定的是:各级政府如对住房保障不力,将面临追究法律责任。

对此,王洪亮进一步解释说:“该草案将住房保障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

李明则认为,在没有硬性规定下,地方政府自行规划保障性住房的土地供应就有了极大的选择余地。地方政府或将再次陷入“保障性住房供地多了,土地财政就减少;供地少了,对住房改革起不到作用”的老路上来。

《住宅保障法》还有一个难题就是全民征信系统的缺失。尽管草案起草组建议,依靠社保、医保等即可解决,但社保医保因为征信不完备暴露出来的问题亦不少。“《住宅保障法》在出台之前除了定位外,还有很多基础性的工程有待解决。”一房地产企业管理人士告诉记者。

除此之外,《住宅保障法》定位于“大保障”还是“小保障”,专家组内部也有过不少争论。目前,全民保障还是仅局限于城镇居民的保障,其中就涉及到农民以及农民工要不要纳入《住宅保障法》当中。

“这是一个大难题,作为法律的起草者,希望突破户籍全民保障。”王洪亮毫不讳言地告诉记者,“草案还比较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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