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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分享内容如下:
今日话题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前 言
很多人都有自己创业、自己开公司当老板的志向,今天的话题,可以了解一下:
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都有哪些条件
。
简单来说,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的
法律依据
是根据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上述法条明确的具体条件大致可按照公司成立的
主体条件
、
资本条件
和
组织条件
三个要素进行
归类
:
下面我们
按照三个要素逐一展开
:
1、
主体条件 -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最低人数限制 - 一人
1.理论:
(1)传统公司法:
因公司是
社团法人
,故要求公司
股东为复数
;
(2)现代公司法:
认为公司是
可以有多人公司
和
一人公司
。
2.我国法律依据: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是指
只有
一个自然人股东
或者
一个法人股东
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第五十七条)
。
最高人数限制 - 五十人
我国法律依据:
有限责任公司
由
五十个以下股东
出资设立
(《公司法》第二十四条)
。
2、
资本条件 - 有符合公司章程
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认缴出资 - 没有法定强制因素
1. 前世:
原公司法采取“法定资本制”
。
(1)原因:
A.启动和维持公司运营;
B.保障公司债权人。
(2)要求:
设立公司时股东出资或发起人认购必须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2. 今生:
废除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要求,出资或股份缴纳采取认缴制,注册资本的确定及缴纳
没有法定强制因素
。
认缴出资 - 我国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1.一般情况:
注册资本
(有限责任公司)
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
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
2.特殊情况:
(1)依据: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
(2)限制对象: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
3、
组织条件 - 公司名称、住所、
章程和组织机构
公司名称 - 唯一性、独特性
1. 定义:
(1)系指在公司
营业活动中使用
的名称;
(2)是公司在为法律行为时用以
表彰自己营业
的名称。
2. 要求:
(1)名称应
区别于其他商人
,以增强社会公众识别力;
(2)市场主体(申请人申请)
只能登记一个名称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
(3)应
包含公司性质
的文字。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名称中
标明
有限责任公司
或
有限公司
字样;
(4)应
具有独特性
,
不得
是
已使用
或者
已注册
的名称
(因其具有相同或欺骗性相似Same or deceptively similar);
(5)
不得含有
不能从事的违法业务。
公司住所 - 唯一性、公示公信效力、法律文书送达及司法实践
1. 原则:
(1)
只能有一个住所
;
(2)公司应以其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为住所
(《民法典》第六十三条、《公司法》第十条)
。
2. 登记:
(1)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将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登记为住所
(《民法典》第六十三条);
(2)市场主体
只能登记一个
住所或主要经营地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
(3)法律意义:具有
公示公信效力
。
3. 申请:
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应当
提交
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相关文件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
4. 公示
(1)一般市场主体:应当将
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
(2)从事
电子商务经营的市场主体
:应当在其
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
营业执照信息
或者相关链接
标识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5. 变更
(跨登记机关辖区区域变更)
:
(1)
迁入
(新的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前:
向迁入地
登记机关
申请变更
登记;
(2)
迁出地
登记机关无正当理由
不得拒绝
移交市场主体档案等相关材料。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6. 歇业:
市场主体歇业期间,可以以
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代替
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公司住所 - 诉讼管辖
此部分
内容很关键
,我们实务中,经常会有
如下问题
:
◇
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时,如何确认住所地?
◇
签订合同时约定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住所地变更,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
◇
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去哪里立案?
我们以下一步步展开:
1. 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时,如何确认住所地?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三条)
(1)
原则上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其
办事机构所在地
;
(2)如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
,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
2. 签订合同时约定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住所地变更,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三十二条)
合同约定
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
的,由
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
。
3. 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去哪里立案?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
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公司住所 - 破产清算地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破产法》第三条)
。
公司住所 - 准据法适用(涉外案件)
1. 原则:
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
民事权利能力
、
民事行为能力
、
组织机构
、
股东权利义务
等事项,适用
登记地法律
。
2. 法人的
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适用
。
(1)原则:
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
;
(2)法人
主营业地
:为
经常居所地
。
公司住所 -
只租赁办公地址没有实际租赁房屋的认定
1. 系列案件:
(2022)京0105民初59689号等系列案件。
2. 法院观点
(1)《租赁合同》中
租赁标的是注册地址
,并
不包含
用于办公的房屋,是
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
(2)
单独出租注册地址行为
是
违反行政管理规定
,
扰乱市场秩序
的行为;
(3)《租赁合同》
到期后没有将注册地址迁出而是继续占用
,可考虑到
实际占用的事实
、
租赁行为的性质
、
未办理迁出造成的影响
、
迁出时间
不确定等因素由实际
占用方支付注册地址占用费
。
章程和组织机构 - 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强制登记、修改严格
1. 制定原则:
(1)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有
股东共同制定
。
A.公司章程可以认为是
股东之间的协议
,当然且应当由股东共同制定;
B.有限责任公司因股东
人数有限
,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具有可能性
;
(2)
实践中
:往往由他人制定章程,由股东签章。
2. 约束对象
(《公司法》第十一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
(1)公司章程
约束
:
A.
公司
;
B.
股东
;
C.
董事
;
D.
监事
;
E.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经理
、
副经理
、
财务负责人
,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人员
);
(2)
不能对抗
外部债权人
。
3. 报送登记
(《公司法》第二十九条)
:
(1)时间:
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
(2)报送人:
A.
全体股东
指定的代表,或
B.
全体股东
共同委托的代理人
(3)接收单位:
公司登记机关;
(4)报送内容:
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
4. 变更修改:
(1)
章程修改强制备案
: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
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法》第十二条)
;
(2)
章程修改主体
:
股东会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
(3)
修改公司章程的股东会决议规则
: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必须
经代表
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
。
公司章程 - 载明事项
(后序有关于
公司章程的专题
,本次先概括性了解一下)(《公司法》第二十五条)
1. 签章:
(1)签章主体:
股东
;
(2)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2. 公司名称和住所。
3. 公司经营范围。
4. 公司注册资本。
5. 股东姓名/名称。
6.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1)
股东应当
按期
、
足额
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
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
(2)
股权转让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的影响
(《公司法》第七十三条)
:
A.公司应当
注销原股东
的出资证明书;
B.
向新股东签发
出资证明书;
C.相应
修改公司章程
(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和股东名册
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7.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1)股东会会议
A.召开
(《公司法》第三十九条)
:
(A)
股东会定期会议
应当依照
公司章程的规定
按时召开;
(B)
股东会临时会议提议权
:代表
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
监事会
或者不设监事会的
公司的监事
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B.通知
(《公司法》第四十一条)
:
(A)原则:应当于
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
全体股东;
(B)
例外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
C.表决权
(《公司法》第四十二条)
:
(A)原则:由股东
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
(B)
例外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2)董事会
A.设立
(《公司法》第四十四条)
: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
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
。
B.执行董事
(可不设立董事会)
(《公司法》第五十条)
:
(A)设立条件:
股东人数较少
或者
规模较小
的
有限责任公司
;
(B)人数:设
一名
执行董事;
(C)职权:执行董事可以
兼任
公司经理。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C.董事任期
(《公司法》第四十五条)
:
(A)原则: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
不得超过三年
;
(B)届满连任:董事任期届满,
连选
可以
连任
。
D.董事职权
(《公司法》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
对股东会负责
,由章程决定。
E.董事会议事及表决方式
(《公司法》第四十八条)
:
(A)议事规则: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
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
;
(B)表决程序:实行
一人一票
;
(C)
例外
:
议事方式
和
表决程序
,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
公司章程规定
。
8. 公司法定代表人。
9.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