丨图解公司丨公司设立-4.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设立有限公司出资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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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分享内容如下:

今日话题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前 言

很多人都有自己创业、自己开公司当老板的志向,今天的话题,可以了解一下:

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都有哪些条件

简单来说,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是根据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上述法条明确的具体条件大致可按照公司成立的

主体条件

资本条件

组织条件

三个要素进行

归类

下面我们

按照三个要素逐一展开

1、

主体条件 -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最低人数限制 - 一人

1.理论:

(1)传统公司法:

因公司是

社团法人

,故要求公司

股东为复数

(2)现代公司法:

认为公司是

可以有多人公司

一人公司

2.我国法律依据: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是指

只有

一个自然人股东

或者

一个法人股东

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第五十七条)

最高人数限制 - 五十人

我国法律依据:

有限责任公司

五十个以下股东

出资设立

(《公司法》第二十四条)

2、

资本条件 - 有符合公司章程

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认缴出资 - 没有法定强制因素

1. 前世:

原公司法采取“法定资本制”

(1)原因:

A.启动和维持公司运营;

B.保障公司债权人。

(2)要求:

设立公司时股东出资或发起人认购必须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2. 今生:

废除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要求,出资或股份缴纳采取认缴制,注册资本的确定及缴纳

没有法定强制因素

认缴出资 - 我国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1.一般情况:

注册资本

(有限责任公司)

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

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2.特殊情况:

(1)依据: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

(2)限制对象: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

3、

组织条件 - 公司名称、住所、

章程和组织机构

公司名称 - 唯一性、独特性

1. 定义:

(1)系指在公司

营业活动中使用

的名称;

(2)是公司在为法律行为时用以

表彰自己营业

的名称。

2. 要求:

(1)名称应

区别于其他商人

,以增强社会公众识别力;

(2)市场主体(申请人申请)

只能登记一个名称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

(3)应

包含公司性质

的文字。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名称中

标明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公司

字样;

(4)应

具有独特性

不得

已使用

或者

已注册

的名称

(因其具有相同或欺骗性相似Same or deceptively similar);

(5)

不得含有

不能从事的违法业务。

公司住所 - 唯一性、公示公信效力、法律文书送达及司法实践

1. 原则:

(1)

只能有一个住所

(2)公司应以其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为住所

(《民法典》第六十三条、《公司法》第十条)

2. 登记:

(1)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将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登记为住所

(《民法典》第六十三条);

(2)市场主体

只能登记一个

住所或主要经营地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3)法律意义:具有

公示公信效力

3. 申请:

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应当

提交

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相关文件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4. 公示

(1)一般市场主体:应当将

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2)从事

电子商务经营的市场主体

:应当在其

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

营业执照信息

或者相关链接

标识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5. 变更

(跨登记机关辖区区域变更)

(1)

迁入

(新的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前:

向迁入地

登记机关

申请变更

登记;

(2)

迁出地

登记机关无正当理由

不得拒绝

移交市场主体档案等相关材料。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6. 歇业:

市场主体歇业期间,可以以

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代替

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公司住所 - 诉讼管辖

此部分

内容很关键

,我们实务中,经常会有

如下问题

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时,如何确认住所地?

签订合同时约定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住所地变更,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

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去哪里立案?

我们以下一步步展开:

1. 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时,如何确认住所地?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三条)

(1)

原则上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其

办事机构所在地

(2)如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

,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2. 签订合同时约定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住所地变更,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三十二条)

合同约定

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

的,由

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

3. 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去哪里立案?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

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公司住所 - 破产清算地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破产法》第三条)

公司住所 - 准据法适用(涉外案件)

1. 原则:

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

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组织机构

股东权利义务

等事项,适用

登记地法律

2. 法人的

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适用

(1)原则:

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

(2)法人

主营业地

:为

经常居所地

公司住所 -

只租赁办公地址没有实际租赁房屋的认定

1. 系列案件:

(2022)京0105民初59689号等系列案件。

2. 法院观点

(1)《租赁合同》中

租赁标的是注册地址

,并

不包含

用于办公的房屋,是

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2)

单独出租注册地址行为

违反行政管理规定

扰乱市场秩序

的行为;

(3)《租赁合同》

到期后没有将注册地址迁出而是继续占用

,可考虑到

实际占用的事实

租赁行为的性质

未办理迁出造成的影响

迁出时间

不确定等因素由实际

占用方支付注册地址占用费

章程和组织机构 - 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强制登记、修改严格

1. 制定原则:

(1)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有

股东共同制定

A.公司章程可以认为是

股东之间的协议

,当然且应当由股东共同制定;

B.有限责任公司因股东

人数有限

,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具有可能性

(2)

实践中

:往往由他人制定章程,由股东签章。

2. 约束对象

(《公司法》第十一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1)公司章程

约束

A.

公司

B.

股东

C.

董事

D.

监事

E.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经理

副经理

财务负责人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人员

);

(2)

不能对抗

外部债权人

3. 报送登记

(《公司法》第二十九条)

(1)时间:

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

(2)报送人:

A.

全体股东

指定的代表,或

B.

全体股东

共同委托的代理人

(3)接收单位:

公司登记机关;

(4)报送内容:

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

4. 变更修改:

(1)

章程修改强制备案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

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法》第十二条)

(2)

章程修改主体

股东会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3)

修改公司章程的股东会决议规则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必须

经代表

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

公司章程 - 载明事项

(后序有关于

公司章程的专题

,本次先概括性了解一下)(《公司法》第二十五条)

1. 签章:

(1)签章主体:

股东

(2)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2. 公司名称和住所。

3. 公司经营范围。

4. 公司注册资本。

5. 股东姓名/名称。

6.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1)

股东应当

按期

足额

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

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2)

股权转让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的影响

(《公司法》第七十三条)

A.公司应当

注销原股东

的出资证明书;

B.

向新股东签发

出资证明书;

C.相应

修改公司章程

(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和股东名册

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7.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1)股东会会议

A.召开

(《公司法》第三十九条)

(A)

股东会定期会议

应当依照

公司章程的规定

按时召开;

(B)

股东会临时会议提议权

:代表

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监事会

或者不设监事会的

公司的监事

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B.通知

(《公司法》第四十一条)

(A)原则:应当于

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

全体股东;

(B)

例外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

C.表决权

(《公司法》第四十二条)

(A)原则:由股东

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B)

例外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2)董事会

A.设立

(《公司法》第四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

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

B.执行董事

(可不设立董事会)

(《公司法》第五十条)

(A)设立条件:

股东人数较少

或者

规模较小

有限责任公司

(B)人数:设

一名

执行董事;

(C)职权:执行董事可以

兼任

公司经理。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C.董事任期

(《公司法》第四十五条)

(A)原则: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

不得超过三年

(B)届满连任:董事任期届满,

连选

可以

连任

D.董事职权

(《公司法》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

对股东会负责

,由章程决定。

E.董事会议事及表决方式

(《公司法》第四十八条)

(A)议事规则: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

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

(B)表决程序:实行

一人一票

(C)

例外

议事方式

表决程序

,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

公司章程规定

8. 公司法定代表人。

9.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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