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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分享内容如下:
今日话题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公司设立方式。
我国公司设立方式。
前 言
今日话题
比较简单
,算是科普小文
(为之后的大活儿攒力气)
,大家随我一起熟悉熟悉
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下面
,设立公司都有
几种方式
。
1、
两大法系中公司设立的方式
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
在公司注册方面
比较简单
,仅需要
一般性注册手续
即可。
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
公司设立方式分为
发起设立
和
募集设立
。
大陆法系 - 发起设立
1.又称:
共同设立
、
单纯设立
。
2.系指:
发起人
认足全部注册资本
额的设立方式。
3.优势:
(1)有效
缩短
公司
设立周期
;
(2)
减少
设立
费用
;
(3)
降低
设立
成本
。
4.适用:
(1)理论上适合任何类型公司;
(2)
无限公司
、
两合公司
、
有限公司
因具有
封闭性
,
只能选择
发起设立
。
(3)
股份公司
、
股份两合公司
,
可以选择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七条)
发起设立
(有一些国家如德国,法律规定该类型公司只能发起设立)
。
大陆法系 - 募集设立
1.又称:
渐次设立
、
单纯设立
。
2.系指:
由
发起人认购
公司发行股份的
一部分
,
其余
股份向
社会公开募集
或者向
特定对象募集
而设立公司。
3.特点:
自
成立时,股东
就是
发起人
与
认股人
(社会公众或特定募集对象)
组成。
4.优势:
(1)可以向
社会公众
或
特定对象
募集更多资金
;
(2)
缓解
发起人的
出资压力
,易形成设立公司利润。
5.弊端:
(1)设立
程序复杂
、
成本较高
、
风险较大
、
受到更多监管
(与发起设立相比)
;
(2)
发起人认购少量股份
,向社会公众溢价发行股票,易
滋生
公司
设立骗局或者投机
,
危害公众投资安全
。
6.适用:
股份公司
可以选择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七条)
募集设立
。
2、
我国公司设立的方式
有限责任公司
— 发起设立
我国
法律没有明确
有限责任公司
设立方式,但
有限责任公司仅能采取发起设立
的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
— 发起设立/募集设立
1.
股份有限公司
,
可以
采取
发起设立
或者
募集设立
的方式
(公司法第七十七条)
。
2.采取发起设立:
(1)注册资本:
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
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公司法第八十条)
;
A.发起人应当
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
,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
缴纳出资
(公司法第八十三条)
;
B.以
非货币财产出资
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公司法第八十三条)
。
(2)募集股份条件:
发起人认购的
股份缴足后方可
向他人募集股份
(公司法第八十条)
;
2.采取募集设立:
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
实收股本总额
(公司法第八十条)
;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
,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法第八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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