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陈晶晶 广州报道
近日,《中国经营报》记者从业内人士处获悉,中国银保监会已向各银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下发了《关于开展2022年度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监管评估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显示,在7~10月,24地银保监局将成立评估小组,计划对70家保险公司开展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监管评估(以下简称“SARMRA评估”)。
业内人士对本报记者表示,SARMRA评估是“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记者注:简称为“偿二代”)第二支柱的重要内容,也是第一支柱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必备要素,其将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与资本要求相挂钩: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越强,资本要求越低;风险管理能力越差,资本要求越高。
监管方面曾评价称,SARMRA评估在强化保险公司风险管理主体责任、引导激励保险公司持续提升风险管理能力、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24地银保监局出动
《通知》要求,包括北京、天津、山西、吉林、上海在内的24地银保监局于6月25日前成立评估组,由局领导担任组长,处级干部担任副组长,其他成员不少于4人。自7月起,各评估组开展现场评估,10月底前完成现场评估工作;并于11月15日前报送评估报告和评估表至银保监会财务会计部(偿付能力监管部)。银保监会将在12月15日前对2022年度评估工作进行总结并反馈。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评估组需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2号: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银保监发〔2021〕51号),对保险公司进行SARMRA评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2号: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显示,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包括以下内容:(一)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的制度健全性,即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基础、环境是否为公司风险管理提供了适当的基础,风险管理目标和工具、各类风险管理制度是否科学、全面、合规;(二)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的遵循有效性,即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的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是否得到持续的、有效的实施。制度健全性和遵循有效性在评估结果中各占50%权重。
据悉,监管可以根据需要采用材料调阅、现场查验、问卷调查、询问谈话、穿行测试等方式,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进行评估。监管对保险公司开展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时,涉及分支机构的,应当抽取必要数量的分支机构进行符合性测试;必要时还应对保险公司集中核算、委托投资、信息技术服务、销售、理赔等外包业务的受托方进行延伸评估,根据延伸评估的结果综合确定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
银保监会在《通知》中指出,开展此次SARMRA评估工作的24地银保监局要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意识,抽调精干力量组成评估组,按要求开展评估工作。各评估组在正式进场前,要收集查阅被评估对象的相关材料,了解掌握被评估对象的整体情况,提升现场工作效率和质量,确保评估结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接受此次评估的70家保险公司应当高度重视,积极配合SARMRA评估工作,按照评估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材料,为评估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指定专人负责联络协调工作。对于SARMRA评估发现的公司风险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积极整改,不断健全风险管理制度机制,持续提升风险管理能力。
评估“偿二代”二期执行效果
实际上,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2号: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银保监会每三年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进行一次现场评估,并根据保险公司风险状况以及监管需要,确定每年现场评估对象,制定评估计划。
公开资料显示,2017年监管曾对139家险企进行SARMRA评估;2018年对35家险企进行SARMRA评估。2021年,在银保监会的部署下,30地银保监局对43家险企开展了SARMRA评估。
记者梳理统计发现,在此次接受SARMRA评估的70家保险公司中,绝大多数3年至4年未接受SARMRA监管评估。包括中银财险、英大财险、光大永明人寿、众惠相互、幸福人寿在内的48家险企最近一次接受SARMRA监管评估的时间为2017年。此后在2018年、2021年两次SARMRA监管评估中,这些险企也并未纳入。而北京人寿、爱心人寿、黄河财险、中英人寿等18家险企则是在2018年接受SARMRA监管评估。
多家险企在最新季度偿付能力报告中亦表示,“本公司最近一次接受SARMRA监管评估在2017年。2018年、2021年SARMRA 监管评估未包含本公司。2019年和2020年全行业未开展SARMRA 监管评估。因此,上述2017年监管评分继续适用。
此次即将接受SARMRA评估的一家寿险公司高管对记者表示,公司是在2017年接受SARMRA 监管评估的,今年实行“偿二代”二期新规后,可能2017年旧数据并不能充分体现当下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的状况,因此亟待监管重新评估。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纳入SARMRA监管评估的险企还包括四家大型保险集团,即中国平安保险集团、中国人保集团、中国太保集团、中华联合保险集团。
中国人保集团在2021年偿付能力报告中称,“目前,银保监会仅针对保险公司开展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评估,暂未对集团开展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评估。”
普华永道中国金融业管理咨询合伙人周瑾认为,今年“偿二代”二期新规正式实行,SARMRA等技术规则也做了全面更新和完善,行业需按照新规要求对险企偿付能力风险管理体系进行升级和优化,监管也相应地启动大规模的现场评估,以期检视行业的执行情况。
例如,不少险企在2022年一季度偿付能力报告中披露表示,2022年1季度,公司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要求持续推进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建设:一是启动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升级行动”,发布《关于贯彻执行偿二代二期工程监管规则启动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升级行动”的通知》,正式启动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的升级工作,公司将重点在制度、系统、队伍、SARMRA自评估工作方法与流程、IRR工作方法与流程、偏好管理等六个方面采取核心升级举措。二是制定、修订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相关制度。对标偿二代二期新规,公司对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制度进行全面的制定与修订。
强化偿付能力监管刚性约束
需要注意的是,6月23日,银保监会副主席肖远企在中宣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银行保险业严监管氛围基本形成。
业内人士表示,监管不断强调严监管,预计此次SARMRA评估仍将延续严态势。
事实上,监管一系列文件亦有佐证。
今年4月底,银保监会《关于2021年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工作情况的通报》提出,坚持严监管主基调,强化偿付能力监管刚性约束。
“加强风险分析预警。每季度召开银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工作会议,分析保险业整体偿付能力状况,研判重点风险领域和重点风险机构情况,组织行业开展2021年度偿付能力压力测试和季度现金流压力测试;开展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监管评估(SARMRA评估);加强对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审核力度。全年先后责令18家保险机构整改偿付能力信息披露问题;做好偿付能力监管属地化改革。各银保监局建立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工作机制,依法开展对属地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上述通报显示。
此前,监管通过完成“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补齐制度短板。
2021年1月,银保监会颁布新修订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进一步强化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主体责任,包括: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健全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要求建立完备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要求建立偿付能力数据管理制度和机制;要求制定三年滚动资本规划等。同时,明确监管部门定期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进行监管评估,并要求保险公司根据评估结果计量控制风险的资本要求。
2021年12月,银保监会发布20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标志着“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顺利完成。通过修订完善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的最低资本计量标准,全面校准各项风险因子,提高了监管指标的风险敏感性和有效性。通过完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新增资本规划要求等,促进保险公司提高风险管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