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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假账构成刑事犯罪的,可能触犯的罪名包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妨害清算罪;虚假破产罪等。怎样处罚,要依据实际案情而定。尤其在新的《证券法》实施后,原来很多习以为常的操作,都将面临更严厉的处罚。
因为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是证券市场的“毒瘤”,严重破坏市场运行基础,侵害投资者利益,始终是证监会监管执法重点。原来主要是行政处罚,罚上市公司几十万,大家都能够接受。
近年来,证监会持续加大对财务造假、操纵市场等恶性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坚决落实新《证券法》各项要求,切实提升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强化监管执法震慑。一批适用新《证券法》惩处财务造假恶性案件已进入事先告知阶段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最高拟处以近4,000万元罚款。
财务数据造假是最直观,最容易分辨,且较为具体的一个虚假陈述的指标,也是以往证券处罚中最为常见的违法行为。
在虚假陈述三大类违法行为可以看出,情节最为严重的当属信息披露义务人虚假记载,如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罚款来确定严重程度,虚假记载也应该在处罚一百万以上一千万以下罚款,适用相对更高一些数额的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一百六十一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
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虽然目前尚未规定对于此罪名处罚或量刑标准,而且中国证监会也未制定实施证券市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或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尤其是最近很多上市公司违规披露、财务数据造假等,这次是否会面临法律制裁,大家将拭目以待。
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或者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前款规定的情形发生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大家比较熟悉的就是康美和康得新的案件。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康美药业原董事长、总经理马兴田等12人操纵证券市场案公开宣判。马兴田因操纵证券市场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以及单位行贿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康美药业原副董事长、常务副总经理许冬谨及其他责任人员11人,因参与相关证券犯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苏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康得新涉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骗购外汇罪,钟玉、徐曙、王瑜等人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骗购外汇罪等,依法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随着新《证券法》的实施,对于上市公司的造假将会更严格的监管,而且会计师事务所也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所以一些大型会计事务所也陆续辞任风险比较大的公司审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