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表决权委托要点分析-有限公司表决权怎么算

上市公司表决权委托要点分析

上市公司表决权委托,通常是指上市公司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所对应的除了资产收益以外的权利,

例如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委托给他人行使的法律行为。因其无需即时转让标的股份即可实现“委托股份”之上的“管理权利”发生事实上的转移,故在实际中有较为普遍的应用。根据巨潮资讯网站数据统计,2021年以来就有100家以上市公司股东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本文将结合笔者的实践经验,对上市公司表决权委托要点予以

分析解读

,以期对读者有所启发和帮助。

要点一:主要适用情形

提前锁定股票,实现控制权的变更是表决权委托最为常用的情形。在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过程中,收购方往往会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收购更多的上市公司流通股份,以期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但是

上市公司股东持有的股票往往存在诸多转让限制,

例如首发减持限售、增发减持限售或者股票被质押、冻结等。但是通过表决权委托可以

“突破”

这种限制,间接实现对上市公司控制。收购方对股东的无法转让股份通过表决权委托方式予以提前锁定。例如,2021年10月19日,紫鑫药业(证券代码:002118)控股股东敦化市康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康平投资”)与国药兆祥(长春)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药兆祥”)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根据协议,康平投资将其持有的已经被司法冻结的紫鑫药业22.28%的股份对应的投票表决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提案权、股东表决权等相关权利委托给国药兆祥行使。

当然表决权委托还有其他适用情形,例如规避同业竞争问题,解决控股公司并表问题等,鉴于篇幅原因,在此不再赘述。

要点二:与一致行动协议关系

一致行动协议系上市公司的股东通过协议安排的方式,与其他股东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该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而签订协议的一种法律行为。一致行动协议与表决权委托均具有巩固或加强上市公司控制权的作用,有时也可以作为争夺上市公司控制权的重要“武器”。但一致行动协议主要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及控制权稳定等情形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而表决权委托在上市公司股份被限制时能够“协议转让股份”从而变更上市公司控制权的交易中较为常见。

即前者主要在认定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和稳定实际控制人地位发挥着作用,实际控制人并不改变,而后者往往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同时两者也是相互联系紧密相关的。

首先,一致行动协议与表决权委托协议常被同时签订。即在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的同时,签署一个表决权委托协议,确保一致行动协议能够实际履行。其次,上交所、深交所各自发布的《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规定,投资者委托表决权的,受托人和委托人视为存在一致行动协议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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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三:可能会构成一致行动人从而引发要约收购义务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因投资者委托表决权的,受托人和委托人视为存在一致行动协议关系,且《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据此,

如果表决权委托的委托人和受托人合计持股比例超过30%,表决权委托将可能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该要点尤为需要引起注意。2019年3月18日,金明精机(证券代码:30028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马镇鑫先生与广州万宝长睿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宝长睿”)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马镇鑫先生将其持有金明精机的21.85%股份中的5%股份对应的全部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以及除收益权和股份转让权等财产性权利之外的其他权利不可撤销、排他及唯一地委托给万宝长睿行使。本次表决权委托完成后万宝长睿及其一直行动人在金明精机中拥有表决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7.35%。马镇鑫与万宝长睿合计持股比例超过30%。2019年3月22日,深交所对金明精机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论述马镇鑫与万宝长睿是否构成一致行动人,万宝长睿是否应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履行要约收购义务。2019年6月28日,马镇鑫与万宝长睿签署了《关于放弃行使表决权的协议》,解除了前述表决权委托协议。

要点四:约定“不可撤销”,但存在被撤销可能

几乎所有《表决权委托协议》都会约定委托人不得单方撤销委托,但这一约定却面临着法律效力存疑的问题。

《民法典》第933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即委托合同赋予了委托人单方解除委托合同的权利,但从《表决权委托协议》条款来看,委托人又受到不可单方撤销委托的约束。由于这一约定效力在司法、学界中皆无定论,甚至同一法院就此会出现两种不同的观点,例如,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990号民事裁定书与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前者认定任意撤销权可以通过约定撤销,后者则认为任意撤销权不可以通过约定放弃。

虽然存在争议,存在风险,但是受托人可以在订立《表决权委托协议》可以通过约定苛刻的违约责任来弥补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或者通过约定争议期间表决权委托效力不变等争取争取更长的时间来稳定控制权。

综上,表决权委托利于上市公司引进投资人、变更控制权、调整公司结构、提高上市公司的经营效率。但我们也应该注意到,表决权委托并非万无一失毫无风险,尤其在涉及到单方撤销委托的效力认定时,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层面都存在争议,因此,表决权委托也应考虑周全、谨慎为之。

资本市场部

Capital Markets Department.

君伦资本市场部是君伦内设的专门从事企业在境内外挂牌上市、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以及非上市公司投资并购、资产证券化、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等法律服务的专业部门,负责人为第十届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丁德应律师,丁律师担任了《证券法律业务律师实务》一书的执行主编。挂牌上市业务方面,君伦律师参与了众多外商投资企业IPO案、海外上市/下市案、拆除海外红筹架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等案件,且以主协调人和专业律师身份在负责众多的境内外IPO、北交所、新三板等挂牌上市业务;投资并购业务方面,君伦律师涉及的行业包括但不限于芯片设计、高端制造业、医疗健康、教育培训、食品、服装、传媒等;资产证券化业务方面,君伦律师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设计资产证券化项目方案,协助确定基础资产并构建资产池、起草和审查相关的交易文件和出具法律意见书等。君伦还与国内外及港台的证券公司、股权交易中心、私募基金、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形成了战略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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