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股民该怎么维权?-股票资讯夸大宣传

上市公司为图利,无视法律禁止性规定公开发布虚假消息,拉升公司股价,可怜股民受欺骗,为赚钱购入该公司股票。股民该怎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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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股民该怎么维权?

广东蓝启律师事务所文功和律师解答:

上市公司实施虚假陈述行为并导致投资者损失的,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对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能不能要回来,

首先

要看股民买入该上市公司股票的时间,必须是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买入。

其次

要看股民卖出该股票的时间,必须是在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

最后

还要看是否产生了亏损,如果没有亏钱反而赚钱了,当然就不能要求赔偿了。

除了可以主张投资差额损失外,股民还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印花税,及上述资金的利息。

广东蓝启律师事务所文功和律师解析:

法律规定,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发行人实施虚假陈述,致使原告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原告起诉请求直接判令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依照本规定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发行人实施虚假陈述,发行人在承担赔偿责任后要求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赔偿实际支付的赔偿款、合理的律师费、诉讼费用等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原告提起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并提交以下证据或者证明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证明原告身份的相关文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虚假陈述的相关证据;

(三)原告因虚假陈述进行交易的凭证及投资损失等相关证据。

人民法院不得仅以虚假陈述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认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原告提起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交以下证据或者证明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证明原告身份的相关文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虚假陈述的相关证据;

(三)原告因虚假陈述进行交易的凭证及投资损失等相关证据。

人民法院不得仅以虚假陈述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认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文功和律师简介

从事法律服务多年,处理了大量疑难重大案件,办案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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