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质押是上市公司股东重要的融资方式,虽然该活动属于股东行为,但鉴于质押物(股票)的特殊性,使得股东的质押行为(特别是大股东股票质押)与上市公司发展密切相关。股价的非理性暴跌已成为影响股票质押安全和控制权转移的重要威胁,相应影响质权人的项目正常回收和风险处置。
一、股票质押概述
股票质押是指上市公司股东(通常是控股股东或大股东)作为出质方,将其所拥有的股票质押给银行、证券公司等(质权方),从而获得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
以股票为质押物的质押融资,在很大程度上能减少抵押融资中因逆向选择、信息费用高引起资源配置效率低下的问题。相比于动产等其他类型质押融资,股票质押具有流动性高、变现能力强等特点,受到包括金融机构在内质权人的青睐。据统计,截至2019年12月31日,市场质押股数为5806.29亿股,占A股总股本8.58%,市场质押市值为45816.8亿元,占A股总市值的7.12%。截至2019年12月31日,A股有3081家上市公司存在股权质押情况。股权质押已成为上市公司融资的重要方式。
二、上市公司股票质押主要风险分析
(一)控制权转移风险
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投资者主要通过上市公司公告等公开披露的信息判断公司的经营情况,以此估计股票的价值。与通过利润宣告和股利发放向外界传递公司利好消息等方式增强投资者信心不同,股权质押这一融资行为向市场释放出公司现金流紧张、资金短缺的信息。投资者会根据这些信号对股票做出价值判断,如果对公司未来的经营效果缺乏信心,一般会选择兑现离场,则会导致股价下行。高比例股权质押被强平,将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非正常转移。即,大股东面临质押股票被平仓的风险,一旦超过平仓警戒线,上市公司会面临实控人改变的现实。
(二)股价崩盘风险
大股东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规避控制权转移风险,可能会干预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质押前,刻意抬高股价获取更高融资额,并对外隐瞒公司真实信息,信息不对称程度高,披露信息质量差。当股价下跌至跌破平仓线时,股东会选择放弃质押部分的股权,将风险转移给银行等质权人。因此,股权质押会提高信息不对称程度,加剧股价波动性,股价崩盘风险较高,对投资者的利益造成巨大威胁。
(三)公司价值贬损风险
当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后,控制权和现金流权便相分离,此时控股股东仅需承担现金流权部分的成本就可以进行利益侵占,掏空上市公司的成本降低,收益增加,控股股东不断转移公司资产和利润,进而导致公司资金短缺,经营绩效不好,降低公司价值。而公司价值的下降,可能会导致股价下跌,甚至低于预警线和平仓线,需要控股股东追加保证金或抵押物,控股股东控制权转移风险增加,被平仓的风险大大提升。此外,大股东股权质押后,风险承受能力降低的大股东会导致管理层策略更加保守,不利于公司创新。
(四)第二类代理风险
股权质押下,控股股东会利用自身的控制权控制董事会和管理层,甚至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决策,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产生第二类代理问题,即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间的代理问题。控股股东进行股权质押不需要经过所有股东的一致同意,中小股东缺少发言权。控股股东通过大比例股权质押收回了对上市公司部分投资的同时,保留了对公司的控制权,实现了控制权和收益权的两权分离,诱发“掏空”上市公司动机,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系统性金融风险
在股价下跌、资本市场低迷时,股权质押风险加剧,使得金融市场风险传导至实体企业并相互传染、蔓延,即股权质押提高了系统性金融风险发生概率。股权质权人主要为券商和银行,金融机构受监管规则限制,不能进行长期实业投资,需在一定期限内处置质押股权。如果质押期限临近,股价持续低迷,融入方未能按约定追加担保或购回质押股票,金融机构将不得不计提大额减值准备,严重侵蚀经营业绩。上市公司股价持续下跌严重冲击券商、银行金融机构经营的稳定性,极易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六)违法违规风险
股权质押易诱发上市公司违法违规风险。股权质押的融资额、预警线和平仓线均与公司股价息息相关,在质押股价跌幅过大情况下,为了避免被质权人强制平仓,上市公司可能通过财务造假、关联交易和虚构并购重组等行为粉饰财务报表,“制造出”公司良好的经营业绩,以诱导投资者买入交易、维持公司股价。调查表明,质押股权的大股东在而临追加担保的资金压力时,极易通过市场操纵、资金占用和虚假信息披露等违法违规手段侵害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据统计,2019年有178只债券发生违约,涉及金额达1424.08亿元。其中,涉及超过30家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
受股票市场波动等因素影响,股票质押项目质押物市值均有不同程度下跌,大部分股票都曾触发警戒线甚至平仓线。由于合同条款存在缺陷,加上不少股票都属于限售股,以致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实施风险处置,相关项目风险化解的难度较大。
三、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防控建议
(一)
审慎选择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加强对质押股票市场前景研判,统筹考虑质押股票退出方式。应对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业前景、资产负债、偿付能力、信用状况、对外担保及涉诉等进行详细调查,充分考虑项目所质押股票的行业特性、市场趋势、宏观经济等因素,从严把关上市公司资质并审慎选择股票质押标的,优先选择流通股或限售期较短、行业发展前景良好、自身技术优势显著等股票作为质押物。应提前统筹考虑质押股票的退出方式,对质押标的退出的难易程度进行判断,以避免发生质押股票处置较难、不规范、不专业等情况。
(二)
强化项目资金用途和还款来源的审查,避免过度依赖抵质押品防控风险。应加强对项目资金用途和还款来源的严格把关,应选择评级较高的最终还款方,以确保项目具备真实可靠的还款来源,而不仅仅依赖于质押股票确保项目安全性,同时,应认真核查资金用途并加强监督管理,经与交易对手明确资金用途后不得擅自改变,并加强对后续资金用途的跟踪管理。
(三)
规范业务模式,建立有效的后期管理并监督落实。对于合同期限较长的项目,审慎使用以股票为质押物的高风险缓释措施,因为期限越长,股票的趋势越难以预判。为避免难以看清质押股票的预期价值,对该类项目应进一步强化其它抵质押物,设计更为合理的业务模式和退出渠道,从而降低期限较长的项目发生风险的可能性。建立针对该类业务建立有效的后期管理措施,如针对项目违约后质押股票难变现和司法处置遇障碍的情况,应客观分析质押股票的成长价值及控股权可溢价情况,通过借壳重组等多种方式,实现退出和最大回收;对质押标的在质押后被司法冻结的情况,应及时掌握司法冻结原因、数量和方式,要求交易对手对履约偿债能力作出说明;若质押标的为限售流通股,应提前采取对交易协议进行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等措施。
(四)
加强项目合同保护性条款设计,提升质押股票风险缓释效果。从一些出现风险的项目来看,个别项目使用实际控制人掌握的上市公司股票作为质押物,且作为项目安全回收的唯一保障,此类上市公司股票市值与借款人还款能力的相关性较大,风险缓释效果并不理想。应尽量避免使用债务人自身股票作为质押物,若仅有此质押物,则应当进一步考虑其他担保条件和抵质押物,避免因项目出现风险时质押股票变现困难时缺乏有效化解风险抓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