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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问题
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作为公司员工的激励对象,如自身无足额资金缴纳相关激励股份价款,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大股东能否为员工提供借款用以缴纳相关股份出资?
二、相关规定及交易所问答
(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一条:“激励对象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资金来源应当合法合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二)深交所热线问答
深交所2016年8月30日的热线问题:
上市公司大股东或主要股东是否可以在上市公司进行股权激励时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答:
目前股权激励相关规则并未就上市公司大股东或主要股东向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设置禁止性规定。
综上,我国目前仅对上市公司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作出禁止性规定,未对上市公司大股东或其他主体为激励对象提供借款等财务资助进行限制。
三、相关案例
根据目前已公开披露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案例,仅天赐材料明确提及了以控股股东有偿借款作为激励对象资金来源,其他案例则表述为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禁止情形以外的方式进行自筹。因此,除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禁止的情形外,其他自筹方式并未被限制。
四、总结
我国目前仅对上市公司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作出禁止性规定,未对上市公司大股东或其他主体为激励对象提供借款等财务资助进行限制。在上市公司大股东向作为激励对象的员工提供出资借款时,建议上市公司大股东与员工签订书面借款协议,明确约定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事项。大股东通过其个人名下账户向员工名下账户划转相应出资借款,员工按借款协议的约定及时还款,并留存借款与还款相关的银行转账书面证据。否则,可能存在被认定为大股东代通过员工代为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风险。
文章源自小兵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