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权代持法律浅析-成为上市公司股东好吗

上市公司关于股权代持在实践中经常出现问题。对于有限公司代持股的规定,在《公司法解释三》当中规定的比较明确,但是关于上市公司股权代持没有这个明确的规定。上公司与普通的有限公司隐名代持存在着有什么不同的,是今天来要探究的话题。

在实践当中,因股权转让而引起的上市公司股权代持纠纷者非常多。资本二级市场的活跃以及上公司融资市场的兴盛是当前上公司代持股纠越来越多主要原因。

关于上市公司隐名代持股的问题,有如下相关规定。《公司法解释三》当中已经对了有限责任公司的隐名代持股问题进行了规定,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隐名持股的规定,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而清晰的规定。《证券法》当中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当中相关的规范的文件规定深度不同。其中《证券法》规定,对于上市公司隐名持股问题,并没有做出直接的禁止性的规定。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的股权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该办法第三条同时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监、高应当忠实、勤勉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从上述的规范性的文件的规定可以看出,上市公司应当遵守如实披露相关信息的义务,而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司发行人必须股权清晰,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这是整个证券行业的基本的要求。《刑法》当中也有关于违反证券交易禁止性规定的处罚条款。

在实践当中,上市公司的股权代持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公司上市之前的代持问题,一种为上市公司上市以后代持。这两类的情况是实践中比较多的类型:(1)上市后的隐名代持本质上是股权转让,而上市公司作为对全社会开放型的股份有限公司,这一类的商事行为这个是正常经营事项的,该类效力应当认定为有效,应当予以保护。(2)上市前的隐名代持有相关规范性的文件有禁止性的规定。而该类行为是为逃避监管而实施的,该类行为违反了国家相关的禁止性规定,不应保护。该类损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按照我们国家民商事相关的法律规定,应当作无效处理。

上述两类情形在司法实践当中,出现的纠纷非常多。由于上市公司的股权对应价值比较大。对于该类股权代持,一定要慎重,要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处理该类事务,不能以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监管规定来冒险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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