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表决主体,一般针对的是上市公司董事/股东。
在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决议事项/股东与股东大会决议事项与自身有特别利害关系时,该董事/股东或其代理人不得对该决议事项行使表决权,从而保护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
一、需要回避表决的事项
(一)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
关联交易事项
时,
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相关关联交易时,
关联股东也应当回避表决
,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关联董事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
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权;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关联股东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科创板无此规定)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科创板无此规定)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股东。
法规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6.3.8、6.3.9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7.2.9、7.2.10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6.3.8、6.3.9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7.2.10、15.1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4.1.13、4.1.27
注意:
1.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包括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2.北交所对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没有明确界定,可以参考其他板块的规定。
3.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二十一条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上市公司资金
,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上市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投票。
(二)股权激励
1、
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
应当对下列事项回避表决:
(1)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
,董事会应当依法对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作出决议。
(2)上市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
,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
(3)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
(4)因标的股票除权、除息或者其他原因需要调整权益价格或者数量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方式和程序进行调整。
(5)分次授出权益的,在每次授出权益前,上市公司应当召开董事会,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及首次授出权益时确定的原则,决定授出的权益价格、行使权益安排等内容。
(6)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可对其进行变更。变更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7)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股权激励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
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
,应当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回避表决。
法规依据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三)员工持股计划
(1)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时,
拟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董事
及与其
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
。
(2)股东大会表决时,员工持股计划拟选任的资产管理机构为公司
股东或股东关联方
的,相关主体应当回避表决;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相关股东的,
相关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法规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6.6.6、6.6.9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7.8.6、7.8.9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6.6.4、6.6.7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7.6.2、7.6.6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第四十六条、五十二条
(四)再融资
事项
具体内容
法规依据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股东大会就发行证券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向本公司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证券的,股东大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
关联股东应当回避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四十四条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
《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
【深主板】
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在召开董事会会议时,
公司董事与特定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
,应当回避表决,且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第二部分:2.2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一、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发行事宜
【北交所】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董事、股东参与认购或者与发行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
,应当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发行方案时回避表决,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除外。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十七条
发行优先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发行优先股的,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市公司向公司特定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优先股的,股东大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
关联股东应当回避。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七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主板】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的,应当同时约定:转股价格修正方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且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
持有公司可转换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二十六条
公司债券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的,债券持有人进行表决时,每一张未偿还的债券享有一票表决权。
【深交所】
债券持有人与债券持有人会议拟审议事项
有重大利益关系时
,
应当回避表决。
【上交所】
债券持有人为发行人、发行人的
关联方
或债券清偿义务
承继方
的,应当回避表决。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4.3.9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4.3.10
(五)重大资产重组
(1)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与本公司
股东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关联关系的
,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行表决时,
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2)交易对方已经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就受让上市公司股权或者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达成协议或者默契,可能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的,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应当回避表决。
法规依据: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二十四条
(六)董监高薪酬
董事、监事报酬事项由股东大会决定。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
该董事应当回避
。
法规依据: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第六十条
(七)承诺事项变更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
法规依据: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十四条
二、对独立董事的要求
根据沪主板和深交所《规范运作》的相关要求: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
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
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三、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涉及的回避表决情形
1.董事会
(1)根据沪深北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2)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
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
不足三人的
,公司应当将该交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董事会决议公告涉及关联交易的,说明应当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理由和回避情况。
2.股东大会
(1)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规定: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根据深交所《规范运作》规定:
存在股东需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情形的
,召集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披露相关情况,援引股东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理由的相关公告,同时应当就该等股东可否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进行投票做出说明,并进行特别提示。
(3)根据沪主板和北交所的《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格式模板》的要求:
如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
,需填写上述议案表中的议案序号,并说明应回避的关联股东名称。
以上就是本次关于上市公司相关主体需回避表决的情形,如有遗漏,欢迎大家留言补充喔,接下来一起来看看相关合规问答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