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债务人、债权人及权益人的利益平衡-南通天益船舶燃物供应有限公司

法规指引

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三、关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申请

会议认为,上市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的债权人、出资额占上市公司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上市公司进行破产重整。

申请人申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除提交《企业破产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关于上市公司具有重整可行性的报告、上市公司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通报情况材料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上市公司住所地人民政府出具的维稳预案等。上市公司自行申请破产重整的,还应当提交切实可行的职工安置方案。

六、关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程序前因违规占用、担保等行为对上市公司造成损害的,制定重整计划草案时应当根据其过错对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的股权作相应调整。

案情介绍

2013年5月14日、5月15日,长航凤凰债权人南通天益船舶燃物供应有限公司、珠海亚门节能产品有限公司以长航凤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武汉中院申请对长航凤凰进行重整。武汉中院经审查于2013年11月26日裁定受理了重整申请,并于同日依法指定了由政府机关、中介机构以及律师事务所组成的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辛志奇律师担任管理人负责人。

2013年11月28日,武汉中院依法发布了案件受理及债权申报的公告,并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向271家已知债权人发送了通知书、受理公告等债权申报的相关书面文件。截至债权申报期满,管理人共接受144家债权人计146笔债权申报,申报总金额为8,185,370,133.47元。经审查并由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有:财产担保债权1笔,金额为115,056,518.28元,税款债权1笔,金额为9,596,407.15元,普通债权134笔,总金额为5,433,708,110.01元。

依照法律规定,武汉中院于2013年12月30日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本次会议为债权人表决确定了临时债权额,指定了债权人会议主席,听取了管理人工作报告,核查了《债权表》,审议并表决通过了《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财产处置方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原因是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出资人组表决同意,但普通债权组同意该草案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金额未超过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导致《重整计划草案》在小组表决时未能通过。此后,经法院审查同意,管理人组织普通债权组再次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本次表决,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普通债权人人数及代表的债权额均超过了法律规定的通过比例,故《重整计划草案》最终通过。武汉中院于2014年3月18日裁定批准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

关于《重整计划》执行,根据管理人以及债务人的申请,武汉中院出具相关民事裁定书以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将长航凤凰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份划转至长航凤凰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2014年9月12日,应管理人以及债务人的请求,武汉中院出具相关民事裁定书以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将长航凤凰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内的长航凤凰212,856,724股流通股股票过户至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等61个由债权人指定的证券账户内。2014年8月27日、9月11日以及9月12日,管理人以及债务人分三批完成了债权人的现金清偿工作,确认《重整计划》按期执行完毕。

裁判结果

在《重整计划》规定的执行期限届满前,长航凤凰以及管理人分别向武汉中院提交了《提请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申请书》、《关于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关于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等文件,经审查,武汉中院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2013)鄂武汉中民商破字第1-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自此,长航凤凰重整案圆满审结。

裁判理由

对于企业破产重整,尤其是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破产法》、相关司法解释以及相关上市公司的监管要求,重点对破产重整的受理、重整计划草案的批准以及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三个环节进行审查。

一、受理破产重整的审查

在收到申请人对公司破产重整的申请后,武汉中院按照《破产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案件管辖权,申请人主体资格,申请人对公司债权是否真实、合法、有效以及公司是否具备破产原因以及重整能力等关键问题进行了形式上以及实质上的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通知了被申请人。经审查符合申请重整的条件,且长航凤凰未在《破产法》规定的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故依法裁定受理了重整申请。

此外,由于长航凤凰属于上市公司,其重整具有高敏感性、利益纠葛、程序复杂等特点,武汉中院严格按照《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12〕261号)以及《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在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等文件要求,在依法裁定受理长航凤凰重整前,将相关情况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并与当地政府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了多次的沟通。

在武汉中院的主导与协调下,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当地政府充分理解并大力支持法院受理本案。为此,当地政府还成立了以市政府金融办等相关政府部门以及具备丰富重整经验的律师事务所为成员的清算组,为武汉中院最终依法裁定受理长航凤凰重整申请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审查

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以及出资人对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表决是重整程序中的重中之重。为确保管理人制定的草案内容合法,同时兼顾债权人以及出资人等各方的合法权益并具备可执行性,武汉中院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重点从如下几个方面对管理人的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

首先,《重整计划草案》的形式以及内容需要符合《破产法》以及上市公司的强制性规定,如普通债权清偿率是否高于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清偿率、经营方案是否包含触发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容等。

其次,《重整计划草案》应该体现出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以及各利益方共担重整成本、共享重整收益的基本思路。就长航凤凰重整而言,长航凤凰普通债权人在重整程序中未获清偿的债权将依法免除,而出资人通过每10股转增5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并让渡全部转增股票的方式承担了重整成本。最终,普通债权清偿比例较破产清算状态下得到大幅度提升,且伴随重整成功后公司基本面的进一步好转,股东所持股票的价值也将有较大幅度的增值。

再次,鉴于《破产法》并未对《重整计划》的内容修改进行明确规定,而一旦《重整计划》部分内容不具备可执行性,将直接导致债务人无法正常执行《重整计划》,从而无法避免破产清算下各方预期利益严重受损的后果。因此,《重整计划》的可执行性问题一直是关注重点。对此,武汉中院多次组织管理人就《重整计划草案》的核心方案内容,如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资产筹集是否足以按照《重整计划》清偿全部债务以及后续经营方案的可行性等问题进行反复论证,从源头上杜绝重整计划无法执行导致重整失败的可能。

最后,破产重整程序的核心在于债务人、债权人以及出资人等各利益相关方对自身民商事权利的协商、妥协与让步,以实现债务人的重生并共同分享重整收益。因此,武汉中院重视在重整程序中依法保护债权人以及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并充分尊重各利益相关方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权,多次督促债务人、管理人就《重整计划草案》的核心内容,如普通债权清偿比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资金筹集方案等内容与债权人、出资人进行充分、深入的协商与沟通,以期得到各方的理解、支持与配合。在武汉中院以及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最终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会议表决通过了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为武汉中院在短时间内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扫清了最大的障碍。

三、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审查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为避免重整失败而导致各方权益的损害,武汉中院依法对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协助完成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以及股票过户的司法划转手续。

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届满前,长航凤凰以及管理人分别向武汉中院提交了《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报告以及管理人监督报告等报告,称《重整计划》已经按期由债务人执行完毕。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与否直接关系到重整是否成功以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是否最终实现,因此,武汉中院严格按照《破产法》以及《重整计划》中有关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标准等规定对相关申请进行了全面审查。经审查,长航凤凰各类债权已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获得现金清偿或分得股票,又或者债权人未领受的分配款项或股票以及预计债权对应的偿债资金及用于偿债的股票,已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全额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或证券账户,因此,武汉中院依法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法院评论

通过破产重整程序,长航凤凰在武汉中院以及管理人的监督下,严格执行《重整计划》的规定,成功剥离了低效资产、减轻了负债水平、降低了生产成本、规范了经营运作、大大提高了长航凤凰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根据长航凤凰披露的2014年年报显示,截至2014年12月31日,长航凤凰资产合计5.14亿元,负债合计3.87亿元,2014年年度实现净利润43.3亿元(其中因重整豁免债务实现债务重组收益42.46亿元),公司的生产经营在保持稳定的基础上不断走强,无论是盈利能力、资产负债结构还是现金流状况都有了根本性的改善。

对于长航凤凰的债权人而言,债权人在重整程序中按照每家普通债权人超过20万元以上的债权部分,以转增股票进行分配,每100元普通债权可分得4.6股长航凤凰股票,以长航凤凰股票2013年12月27日停牌价2.53元/股折价,该部分普通债权清偿比例约为11.64%。但实际而言,如最终长航凤凰股票能够如期在2015年10月恢复上市并交易,金融机构普遍预计股价将不低于13元,则普通债权人的最终受偿比例将能够接近60%,远远高于公司破产清算状态下普通债权1.88%的清偿比例。同时考虑到长航凤凰大部分的金融机构债权人基于担保债务关系还能够参与长航凤凰关联企业的破产清算程序,并从该程序中受偿相当数量的长航凤凰股票,则预计最终多数金融机构债权人的普通债权清偿率将极有可能达到80%。

对于出资人而言,公司彻底摆脱了资不抵债的困境并重新恢复了持续盈利能力,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二级市场的价值将随着公司基本面的彻底好转而实现大幅度的增值,长航凤凰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股东权益将得到全面的保障。

附:重整计划

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1. 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主要内容

以长航凤凰现有总股本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5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共计转增337,361,152股(最终转增的准确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上述转增股票将在管理人的监督下部分用于偿付长航凤凰的各类债务和费用,部分用于改善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等。

2. 偿债资金及股票筹集方案的主要内容

(1)执行重整计划所需资金将以长航凤凰账面的货币资金、处置资产的变现资金以及追收的应收款项等方式筹集;

(2)执行重整计划所需的股票将通过实施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所转增的股票筹集;

(3)对于需要以现金方式支付的破产费用及各类债权,如通过前述途径筹集的资金不足以清偿的,在按照重整计划规定清偿相应债权并进行预留后,以剩余部分的股票变现补足。仍有剩余的,由管理人变现后用于补充长航凤凰的流动资金。

3. 债权调整方案及债权清偿方案的主要内容

(1)有财产担保债权经裁定确认后,就担保财产变现价款优先受偿,或由长航凤凰按担保财产评估价值以现金一次性清偿完毕。该组债权不能全额清偿的部分,将作为普通债权按照普通债权组受偿方案进行清偿。

(2)职工债权由长航凤凰以分配转增股票或现金全额清偿。

(3)税款债权由长航凤凰以现金清偿。

(4)每家普通债权人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债权部分,由公司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每家普通债权人超过20万元以上的债权部分,以转增股票进行分配,每100元普通债权可分得4.6股长航凤凰股票,以长航凤凰股票2013年12月27日停牌价2.53元/股折价,该部分普通债权清偿比例约为11.64%。

4. 经营方案的主要内容

将现有资产中部分与主营业务关联性较低、盈利能力较弱或长期闲置的低效资产进行剥离,改善现有资产结构和状况。

5.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

自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重整计划视为执行完毕:

(1)各类债权已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获得现金清偿或分得股票,或者债权人与长航凤凰就执行本重整计划的债权清偿另行达成协议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视为债权人已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接受清偿;

(2)债权人未领受的分配款项或股票以及预计债权对应的偿债资金及用于偿债的股票,已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全额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或证券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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