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要遵循那些规则?-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细则

都知道,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必须遵循《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实施,那其控股的子公司是否也要遵循管理办法?

从企业属性看,上市公司属于公众公司,而其子公司属于非公众公司;

从《管理办法》规定内容看,其都是针对上市公司本身,全《管理办法》中没有涉及到其控股子公司是否要遵循此管理办法。

因此作者认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其自身股权为标的,向其自身的核心员工进行激励,不属于《管理办法》的“股权激励”行为,也不必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因此不强制要求履行上市公司的审议、披露等全套程序,根据子公司的章程及其内部相关制度文件执行程序即可。

通常子公司实施这一激励机制对上市公司整体仍有较大影响,并且这是一个具有正面、积极导向的大事件,大部分上市公司还是会选择股东大会审议及披露。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本规则第九章、第十章和第十一章所述重大事件,视同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前述各章的规定。”股权激励属于第十一章第九节的重大事项,且事关上市公司从事的交易事项,从这个角度来看,予以审议及披露也理所应当。

如海能达(002583)在实施其子公司的股权激励时,做了充分的信息披露和股东大会的审议程序。

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在不遵循《管理办法》的情况下,在合规上应重点关注哪个内容?

一、股票来源

一般上市公司子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股权来源主要是两种方式:(1)增资扩股,(2)股权转让。但无论是哪种方式,交易金额如达到信息披露和关联交易的认定标准,上市公司应就参与增资、放弃增资或转让股权发表意见,进行信息披露说明。

法规解析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向共同投资的企业(含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增资、减资,或通过增资、购买非关联人投资份额而形成与关联人共同投资或增加投资份额的,应当以上市公司的投资、增资、减资、购买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向上市公司控制的企业增资或受让其他股东的股权或投资份额等,涉及本指引有关放弃权利情形的,应当适用本指引放弃权利的相关规定。不涉及放弃权利情形的,应当参照本指引放弃权利相关标准及时披露,董事会应当充分说明未参与增资或收购的原因,并分析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及其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控制的关联共同投资企业以同等对价同比例现金增资,达到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可免于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同时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7.1.9上市公司放弃或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股权的优先购买或认缴出资等权利,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持有该公司股权比例下降的,应当以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与实际受让或出资金额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

二、激励对象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外籍员工任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而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是不受限制的,因此其子公司的激励范围可以更广。

那么上市公司的董监高在子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中,是否可行?

核心解析

只要法不禁止则可为。但是若存在上市公司董监高作为子公司股权激励对象的情形,就构成上市公司与其关联人共同投资,是否涉及关联交易,需要看具体的持股方式。

1、如果董监高以直接持股方式作为子公司的股东,则按照与关联自然人交易的标准来审议。

2、如果董监高通过设置持股平台(以合伙企业为例)而间接持有子公司股份,则需看这个持股平台是不是上市公司的关联方:如果是,按照与关联法人的交易审议;如果不是,就按《股票上市规则》中普通的出售资产交易类型执行程序。

只有当上市公司董监高在这个持股平台持有较大份额且能对其形成控制的情况下,才会构成关联交易。假如只在合伙企业占少量份额且又是有限合伙人的话,通常不认为对该合伙企业有控制权,这种情形下,合伙企业也就不是关联人,故间接持股参与股权激励也不是关联交易了。

但无论怎样,只要上市公司的董监高在子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中,在信息披露中就要做充分的说明。

如如海能达(002583)在实施其子公司的股权激励时,做了充分说明:

三、激励价格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7.1.10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达到本规则第7.1.3条规定(需上股东大会)标准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审计报告;

7.1.11上市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应当披露并参照第7.1.10条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细节解析

故子公司引入新投资者的交易如达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审议标准,则应当对该子公司进行审计,根据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确定一个合理定价,比如不低于最近一年或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实例中关于定价原则,可以每股净资产为估值,也可以面值为1元。大部分公司采取的是略微溢价,如想尽力降低激励对象的投资成本,也有部分公司按照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直接作价。至于取值哪个会计期末的净资产估值并无硬性规定,可以从经审计的最近一年、最近半年度、最近一个月的净资产中选取孰低值作价。

如盈趣科技在披露其子公司股权激励时,其股权定价选取为最近一年的经审计的净资产作为激励定价。

在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即不强制进行审计或评估子公司股权价值的情形下,可由公司自主定价,如价格偏离合理值较多,可能会面临监管机构的问询。如果构成关联交易,还需说明是否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需要就交易价格的公允性作出有说服力的说明,建议还是尽量做一下审计、评估,这样依据会更加充分。

金银河在2022年实施的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时,激励定价为1元/股,价格不低于每股净资产,却收到监管部门的问询函,被追问子公司增资扩股实施股权激励是否变相向实控人及高管等输送利益。

同时如果激励价格低于公允价值方能体现出对员工的激励性。那么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等规定,公允价值与增资或受让成本之间的差额要作股份支付费用计入管理费用。

四、独立意见

如涉及到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做充分说明,独立董事发表事情认可和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发表审查意见。

如海能达的子公司股权激励:

参考案例如下:

《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引入员工持股平台对全资子公司实施增资的公告》

《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增资扩股实施股权激励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关于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增资扩股实施股权激励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部分股权予其员工持股平台的公告》

五、结语

上市公司子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主要是从其他角度去适用上市公司方面的规则体系,大部分实操细节都是空白地带,法不禁止即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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