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局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将推广上线
外汇局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将推广上线 更新时间:2010-11-11 7:16:47 国家外汇管理局自2010年5月1日起在天津、江苏、山东、湖北、内蒙古、福建省分局以及青岛市分局所辖地区进行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试点,目前试点工作基本完成。为配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应用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发布了《关于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全国推广上线有关事项的通知》,就相关事宜进行明确。
通知指出,2010年11月20日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核查系统试运行,12月20日正式运行。通知还公布了自2010年11月20日起核查系统将采用的具体访问渠道。
通知称,2010年11月15日至19日进行核查系统全国推广部署工作。期间,试点地区核查系统的外汇局版和企业版暂停对外服务,银行版正常对外提供服务。12月20日之后,核查系统原访问渠道关闭,且相关登录用户将失效。试点地区应提前做好相关业务工作安排。
通知要求,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组织好辖内地区的系统推广工作,并做好辖内的业务和技术支持工作。在2010年11月30日前,应做好辖内中心支局、支局用户管理和权限设置工作,及时为辖内银行和企业办理贸易外汇网上业务开户等手续,并拟定业务应急预案。各外汇指定银行应做好本银行与核查系统的网络连通及系统访问测试工作,确保办理贸易收付汇业务的银行网点能够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访问核查系统,网络连通及系统访问测试时间为2010年11月15日至2010年11月30日。
通知指出,截止2010年11月15日,已经开通国际收支网上申报业务的银行网点以及在核查系统中办理“银行网上开户业务”的试点地区银行网点将自动开通贸易外汇网上业务。其中,已经开通国际收支网上申报业务的银行网点的业务管理员用户,应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创建核查系统业务操作员用户并分配权限,业务操作员用户已经存在的,直接分配权限即可。授权后的业务操作员通过登录应用服务平台访问核查系统。未开通国际收支网上申报业务的试点地区银行网点,其业务管理员用户的初始密码通过其总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获取。
在2010年11月30日前,办理贸易收付汇业务的银行网点应做好网络配置、用户管理、权限设置以及客户端IE浏览器安全设置等工作。截止2010年11月8日,已列入“进口单位付汇名录”的企业,将自动在核查系统中开通贸易外汇网上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