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 实习生 李沙
在车店支付了2万元的定金后,店家向买家张某开具了预付款2万的收据,并以此为由不愿赔付2倍定金。
3月15日,记者从成都高新法院获悉了一起合同内容纠纷案。2021年9月,张某到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汽车,在确定好车型后,与销售顾问李某签订了合同,合同中说明 “张某作为客户,向汽车销售公司购买汽车一辆,交车时间为11月30日前,实收定金2万元”。汽车销售公司在收到2万元后,向张某出具了印有“整车销售收款20000元”的收据。
2021年12月,该公司没有按照合同上约定的时间交付车辆,张某认为该公司违反了合同内容,于是把该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汽车销售公司依法向其双倍返还定金。
但汽车销售公司认为,在给张某的收据上写的是“整车销售收款20000元”,所以李某支付的2万元实质上是预付款,张某如果要求解除合同,只能返还“预付”的2万元,而不能返还所谓的双倍“定金”。
是定金还是预付金?
消费者与汽车公司各执一词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李某和汽车销售公司签订的合同内容已经说明,李某支付的2万元实质上是“定金”而非“预付金”,所以应该适用定金法则。
而该公司在收到2万元后给李某开具的印有“整车销售收款20000元”的销售收据,是汽车销售公司单方面的行为,并不是由双方共同约定,所以该公司以此来否定合同所约定的定金性质,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汽车销售公司应当向张某双倍返还定金。
法官有话说:
消费者在付款时要进一步明确金额性质
该案例的典型性在于消费者在与商家订立合同时比较容易在定金条约上陷入认识误区,在购买大件商品时,商家通常要求消费者提前支付一部分金额,消费者在付款时应当向商家进一步明确金额性质。
如果是作为定金进行支付,因消费者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实现的,则定金不予退还,若因商家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实现的,商家应当向消费者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罚则保护的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则不予保护。
如果说是作为预付款进行支付,最终合同未能履行的,无论是商家还是消费者的原因,预付款都因合同未履行而应当返还给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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