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美国辟谣虚拟货币的问题,以及和虚拟货币还能走多久?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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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美国政府没权利发行钞票?
通常人们认为美国是三权分立,即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三权独立互不干涉,教课书上也是这么说的。具体说就是立法权在国会,司法权在司法部和检查官手中,行政权在总统手中。其实这只是了解了美国制度的部分,而不是全部,实际情况是还有经济金融权和军队权也是与以上三权独立的,所以应该是五权分离,这才保持了这个国家的长久繁荣和强盛的根本制度保证。但实质上最后五权的裁决权在国会,所以国会是美国最高权力机构,它可以通过最高检查官提出的弹劾总统议案,来直接解除总统职务。也可以通过参谋长联席会议决议,调动军队,发动战争等,而军队任何人没有权力调兵或发动战争,因为美军有最高三星上将,但没有总司令,军队最高指挥是参谋长,一般由中将以上军人担任,军事决策是由总统招集的参谋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然后上报国会批准或否决,所以军队没有独立权,总统没有直接调兵权。再说金融最高裁决权,也是在国会,所以货币最终发行权也在国会,国会根据财政部上报的预算,通过研究讨论,通过预算并授权财政部发行美国国债,然后又授权美联储购买美国国债,这样也就是美联储通过印钞票来购买美国国债,这样美国的经济金融系统就运行和流动起来了。这就是美国发行货币的基本流程。
美国国会有各行各业各类各专业真正的专业精英人材,各人才后面都有庞大的参谋团队和组织,所以国会最后的决议是在充分发挥民主,集思广议的基础上产生的,是非常符合国情贴近解决问题的决议和结论。所以美国的各方面都走在了世界最前例。当然它也存在资本主义最大的弱点,即资本的扩张性和侵略性和贪焚性的,并会不断演译出这种属性来。
当然这是美国国内经济金融的流动体系,不包括对外金融扩张部分。美联储在国债上只赚利息和管理费,这也是合情合理的,因为理论上美联储买美国国债是由联邦储备局和各联邦银行的金融资产和实体资产为担保基础的,在理论上说也是担很大风险的。
而美国对外金融扩张部分的货币发行,完全是由美联储自己掌握的,基本上是独立于美国国会的,美联储基本上是自己发行货币,自己收购,自已管理运作。最后每年给美国国会上交十几亿美元管理费。所以这世界美元汇率是由美联储决定的,美国国会无权过问,加息减息也是由美联储操控的。所以总体说来美元发行权还是在美联储手中,美国经济和世界经济发展和波动是掌握在美联储手中的。
所有虚拟货币交易都是犯罪?开设交易所是否一定构成非法经营罪?
根据9月24日10部门公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第二条,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这些业务活动包括法币交易,币币交易、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币、为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业务,而这些业务活动基本涵盖了发币行为、交易行为、衍生品投资等等,这是不是意味着,所有的虚拟货币投资或者交易行为,都会被认定为一种非法金融活动?
如果这种观点成立,那10部门通知的第四条,就会和第二条内容产生内容矛盾。新通知的第四条是对参与投资虚拟货币的风险提示,其提到,任何主体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该规定的意义在于,警告相关投资风险,但是如果不违背公序良俗,即相关投资活动的民事法律行为则有效。
但是有观点认为,如果按照第二条的规定,所有的币币交易、法币交易行为都是非法金融活动,这种非法性的前提下,所谓的投资行为,也应该包含在这种币币交易或者法币交易行为内,也属于一种非法金融活动,既然属于非法,那自然应该是无效行为,而不能观察其是否符合公序良俗。因此,有观点就认为该两条规定存在内容上的矛盾之处。
笔者认为,这两条并不存在矛盾,以上观点的错误之处在于,没有分清第二条和第四条内容针对的主体或者行为模式。
仔细阅读新通知原文和央行相关负责人的答记者问,第二条针对的是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活动,所谓业务活动,是指个人或机构以营利为目的的专业工作或者商业行为。这种业务工作一般是以此为业的,有计划地、持续的、针对不特定对象的商业经营活动。与之对应的概念是偶发性的交易活动或者其他偶发性活动。而与之对于的普通参与虚拟货币投资的行为,则具有偶发性,业余的,非计划性,低频次的投资交易活动。类似于股票市场中的散户和机构投资者的区别。散户一般利用零散的时间和金钱进行个人投资活动,而私募、公募类的投资者,则是以此为业务活动进行专门盈利性商业活动,散户不需要持有相关营业证照,而机构类的投资者一般需要相关的经营许可。
对于此问题,相比于2017年的七部门94公告《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其对于非法金融活动的概念仅仅限于代币发行融资这一种活动,但是2021年92410部门新通知,则将非法金融活动的概念范围扩展到几乎所有与虚拟货币有关的发行、交易活动,未来可能还是进一步把去中心化金融的智能合约也纳入其中,比如相关借贷、质押、存储等等活动。
2.虚拟货币交易所的非法经营定性路径基本明确
期货合约业务是明确的入罪红线,触碰必刑
此前94规定中,所有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但相关刑事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其相关罪名问题,只是在代币融资发行中,提到的涉嫌犯罪有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
而在最新的924新通知中,对于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涉嫌罪名的列举,增加了一个非常不同的罪名即非法经营期货业务。而根据刑法规定,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而此处的“情节严重”,数额标准并不高,犯罪金额达到30万即可刑事立案。
而在924的新通知中,通知所列举的法律依据,相比94规定,也增加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这是因为,当前大量的虚拟货币交易所,不仅仅会提供币币交易等信息中介服务,也会提供数字货币投资的保证金投资合约投资业务,衍生还会有相关融资融券等金融业务,这些业务,一旦涉及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就可能被定性为开展未经批准的期货业务,一旦金额达到30万以上,就涉嫌非法经营罪。
3.非法经营罪的另一个路径:擅自开设金融类业务交易所
现实中,还有一类交易所,只提供otc交易服务,不提供其他任何合约或者其他区块链金融服务,是否就不会涉嫌非法经营罪了?
目前来看,答案并非如此乐观。
而本次新的通知中,依照的法律法规文件比较引人注意的还包括《国务院关于清
理整顿各类地方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
其中,《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明确规定“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必须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而一旦开设交易所提供了数字货币的交易服务,如果面向中国境内客户,那种服务就属于一种非法的金融服务活动,这类交易所就应该获得相关金融管理部门的批准,一旦没有获得批准,就属于违法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属于违法国家规定,如果打到扰乱市场秩序的程度,该类开设交易所提供非法金融服务活动的行为,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定罪逻辑基本形成。
当然,根据当前最高法对于非法经营罪的有关答复,要求对于没有明确司法解释要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案件逐层上报最高法定性。而从当前的政策环境和监管态势来看,最高法的答复如何,相信读者自己心理会有相关的衡量。
虚拟货币还能走多久?
我就用蔡文胜的回答:我为什么看好区块链?
1.区块链是一场大变革,目前只有小部分人先知先觉。
2.区块链是人类有史以来最大的泡沫,但泡沫刚刚开始,同时也能助推技术革命。
3.现在进场比特币仍是先行者,最后观望者进场才是韭菜。
4.区块链代表未来,投资区块链就是投资价值。
5.目前政策是鼓励区块链技术发展的。
6.区块链技术的发展一日千里,一天不学习就会落后。
7.未来会继续分叉,但最终只会留存几个主链,形成基础货币;但应用数字货币不会比基础货币价值低。
8.区块链不是互联网的升级版本,不单是技术的创新,更是商业逻辑的改革。
9.区块链可参考互联网的发展路线,从基础设施、工具软件,到最后和传统行业结合。
虚拟货币和区块链的关系是什么?代币,激励旷工。区块链的路还很长,所以虚拟货币的路同样要走很长,理财要有风险意识,币圈市场尚未规范,所以高风险高回报。
这是那个黑暗的九月。
这是今日的价格。
关于美国疯狂印钞是真的么?
很高兴能来回答您这个问题。疫情期间对美国经济造成了一定影响,美国为了刺激经济,签订了刺激经济方案,就是是发行债券,通过无线印钞来实现的,所以这是真的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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