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银行票据恶性事件国有银行票据恶性事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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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商银行事件来龙去脉票据犯罪的十大特点撕毁会计票据负什么法律责任包商银行事件来龙去脉2019年5月24日,包商银行因出现严重信用风险,被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联合接管。接管组全面行使包商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并委托建设银行托管包商银行的业务。

报告称,接管当日,包商银行的客户约473.16万户。其中,个人客户466.77万户、企业及同业机构客户6.36万户。包商银行的客户数量众多,服务的企业与合作的同业交易对手遍布全国各地,一旦债务无法及时兑付,极易引发银行挤兑、金融市场波动等连锁反应。

包商银行一般指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包商银行)于1998年12月28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前身为包头市商业银行,2007年9月28日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更名为包商银行,成为区域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包头市,现有员工8000多名。

根据中研产业研究院《2020-2025年中国城市商业银行全景调研与发展战略研究咨询报告》分析:

城市商业银行是中国银行业的重要组成和特殊群体,其前身是20世纪80年代设立的城市信用社,当时的业务定位是: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为地方经济搭桥铺路。从20世纪80年代初到20世纪90年代,全国各地的城市信用社发展到了5000多家。然而,随着中国金融事业的发展,城市信用社在发展过程中逐渐暴露出许多风险管理方面的问题。很多城市信用社也逐步转变为城市商业银行,为地方经济及地方居民提供金融服务。

城市商业银行在支持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发展、服务国家区域战略、助力地方经济转型升级、创新和改善金融服务、发展普惠金融、开展资本工具创新、服务实体经济等诸多方面,都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2019年6月14日,人民银行决定增加再贴现额度2000亿元、常备借贷便利额度1000亿元,加强对中小银行流动性支持,保持中小银行流动性充足。中小银行可使用合格债券、同业存单、票据等作为质押品,向人民银行申请流动性支持。

7月23日,人民银行开展定向中期借贷便利(TMLF)操作2977亿元,并开展中期借贷便利(MLF)操作2000亿元,两项操作合计4977亿元,与当日中期借贷便利(MLF)到期量5020亿元基本相当。开展上述操作后,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充裕。

TMLF操作是根据银行对小微和民营企业贷款的增量和需求情况综合确定的。自7月15日以来的6个工作日,央行累积投放资金7100亿元,净投放5215亿元,可谓“火力”全开。

在7月15日国务院召开的经济形势专家和企业家座谈会上,主要领导强调“政策工具箱里的工具还很多”,“要坚持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稳健的货币政策和就业优先政策,适时预调微调,运用好逆周期调节工具”,“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渠道,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票据犯罪的十大特点票据诈骗犯罪的特点

1.1犯罪手段呈多样化、智能化

犯罪分子在实施票据犯罪时,不仅运用专业知识而且利用技术手段,智能犯罪特征明显,其突出的表现有二:一是熟谙票据知识。几乎所有票据犯罪分子都了解银行办理票据业务的程序,而且对银行的票据结算规章制度有一定的研究。因为各种票据从出票到持票人收款入账,都或长或短地要经过一段时间。特别是商业汇票,从出票到收款最长可持续6个月之久,期间若发生假票诈骗行为,很难及时发现。所以,有的“打时间差”开具空头支票;有的“钻银行规章制度空子”从事票据诈骗。二是伪造票据手段高超。目前利用高科技手段伪造、变造进行诈骗的案件越来越多,范围广。犯罪分子往往利用电脑、传真、彩色复印、机器篆刻等等现代技术设备伪造票据以及印鉴,伪造的票据制作精细,伪造的印鉴高度逼真,往往能够以假乱真。在银行业务实践中,金融票据的防伪印制、防伪检测等技术应继续加强,违规、失误业务及非正常现象的智能识别监控、预警系统应完整建立等,显得尤其重要。

1.2作案职业化、团伙化、规模化,内外勾结严重

一些企业或者诈骗分子为了增加诈骗成功的几率和金额,往往通过一些正式或者非正式的组织或机构来策划和实施诈骗。在票据团伙犯罪中,犯罪呈现成员固定化和分工明确化特点,有负责伪造票据的,有负责运送票据的,有负责游说贿赂银行部门及其官员的,有负责前往银行具体办理票据事务的。票据大案要案都为团伙作案。

撕毁会计票据负什么法律责任如果没有参与、没有纵容、不知情的情况,一般不会承担责任。

我国的刑法是行为人负责制,即由对犯罪行为直接负责的人员承担责任,你只要没有参与一般不会承担责任,但实践中对是否参与、是否知情、是否纵容等区分界限并不是特别清晰。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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