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支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各类人才解决住房问题,提升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对人才的吸引力,助力贵阳、贵安引才留才。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支持人才在贵阳贵安购(租)房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措施》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实施细则所指“人才”为经市委人才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认定,持有“贵阳人才服务绿卡”且完成正常年度登记的贵阳市、贵安新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第二条为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减少办事材料,方便人才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贵阳贵安人才信息共享机制。各类人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时,由业务系统自动校验,无需提供“贵阳人才服务绿卡”。
第三条人才在贵阳市、贵安新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最高可贷额度可在现行最高额度上上浮50%至150%。具体为:
(一)A、B类人才,最高可贷额度上浮150%;
(二)C类人才,最高可贷额度上浮100%;
(三)D、E、F类人才,最高可贷额度上浮50%。
第四条人才在贵阳市、贵安新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贷款额度可在其计算可贷额基础上上浮50%,但不得超过第三条规定的最高可贷额度。
第五条人才在贵阳市、贵安新区购买住房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购房款首付,款项转入购房人个人储蓄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