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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晋被警方调查后,投资者的本金还能收回来吗投资公司内部认购名额与回报率怎么确定是否真实?p2p理财平台跑路了,投资者的钱找谁要?百亿平台善林金融被查封,投资者该怎么办?中晋被警方调查后,投资者的本金还能收回来吗立案后,经过调查公安机关会根据资金情况做出合理安排。也就是对投资者的投入及损失情况给出答案。比如投入10000元,其中损失500元,先期回款9500元,500元的损失需要到法院立案处理,经过法院的审理及追损才可以。所以说投资有风险。
投资公司内部认购名额与回报率怎么确定是否真实?感谢“头条财经联盟”的邀请!
这只是换个名目的高息理财而已,风险很高,需要慎重啊!
利息高达40%,比较恐怖投资10万,每年能返4万,第二年还可以随时撤回本金!哪有这么好的事情哦,前段时间频繁爆雷的P2P理财,平均年化收益率也就在15%左右,还倒闭、跑路的居多;而这个更离谱,高达40%的投资回报率,有多大风险,你可以自己掂量一下!
我们公司也有内部认购投资(项目跟投),平均年化收益超过40%也有,但是我们股权投资的时间跨度会很长,一般都短则3年、5年、甚至7年的投资期限。起投金额至少100万起(内部跟投,也得有30万以上)。正常运作5年以后,投资本金翻一、两倍,这个问题并不大。
如何去确定投资的真实性项目资料查询分析。如果投资只是承诺你回报率(比如每年返4万),没有具体的投资标的。如果连资金做什么都不知道,你会放心投资么!即使是关系很要好的朋友,借钱周转可以,但是涉及到投资理财,还是谨慎点好!
项目跟进、实地考察!以我们公司举例,一个股权投资项目,正常会有10~30个投资人,每年公司都会组织全体投资人(或投资人代表)到项目公司实地考察、调研,与高层交流,听取相关报告!一般隔天,就会有一个内部交流会,商讨项目是否需要增加投资、或做其他安排!
总之,我怎么看你朋友所谓的内部认购,都是高风险的投资,这个名额不要也罢。当然你也可以先进一步的了解相关情况,再做安排!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交流!财经问题就请点击关注【操盘手信一】!!!
p2p理财平台跑路了,投资者的钱找谁要?首先指出不是投资者是出借人!如果平台是国家颁发正规的营业执照,那么国家负责追到底,不足部分国家负责承担!因为是国家颁发的营业执照!这是法治社会的底线,更是权力与义务的原则!
百亿平台善林金融被查封,投资者该怎么办?百亿平台善林金融被查封,我的第一反应是,这个案件和钱宝网、e租宝案有什么区别?
三家平台业务模式不一样:
善林是P2P平台,涉嫌的问题极有可能是非法集资犯罪,非法集资犯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罪,而P2P涉嫌非法集资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平台私设资金池和自融资金、审核不严导致风险行为等。
在多数P2P涉嫌非法集资案件中,特别是对于一些大型的P2P平台,多数涉嫌的罪名都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何,因为这个罪名比较好举证证明。多数平台不论是资金池问题,还是自融问题,抑或是拆东墙补西墙问题,本质上依然是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或者偿还投资人本金。
检察院在指控被告人时,只需要证明被告人没有合法资质,以公开宣传手段面对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承诺保本付息,就可以指控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于多数涉案的P2P平台而言,如果涉嫌私设资金池或者自融,就有可能涉嫌非法吸存问题,此种指控的证明难度和压力就会小很多。
P2P平台吸收资金,到底只是属于银监会处罚的违规集资行为还是属于经侦介入非法集资犯罪,还需要侦查机关出具更详实证据才能确定。
钱宝网的业务模式类似于一个新型的互联网投资平台。用户从“任务大厅”中领取诸如观看广告、填写问卷、试玩游戏等任务,完成任务后可以获得一定的收益。另外其欢迎用户以微商、电商形式入住平台,据公安机关指控,2012年以来,张小雷等人依托钱宝网网络平台,以完成广告任务可获取年化收益率达40%至60%的高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吸收巨额资金,涉嫌犯罪。如此高的年化收益,能够维持这么多年,在相关案件中属于非常少见的,但这只是公安机关的指控,相关的证据要等待本案公开审判,控辩双方对证据进行专们质证后才能正式确认。
从罪名角度而言,目前钱宝网张小雷被逮捕的罪名被明确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但是如果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如果采集到张小雷使用欺诈手段骗取投资人钱,挥霍钱财等行为,则检察院在起诉时可能会变更罪名为更重的集资诈骗罪。
非法集资犯罪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两罪犯罪构成、处罚都有很大不同,处罚力度上集资诈骗罪最高刑可以是无期徒(2015年以前可以是死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论数额多少,最高刑是十年。因此,如果被定为集资诈骗罪,对张小雷就非常不利。
另外,不论是钱宝网案还是善林金融案,是否涉嫌单位犯罪的问题还有待调查,因为如果是单位犯罪,则张小雷和周伯云就会以单位犯罪负责人的身份接受相关处罚,按照相关司法实践,会比自然人犯罪更轻。
而e租宝则是对外是融资租赁债权转让业务模式,法院认定:在其建立的“e租宝”“芝麻金融”互联网平台发布虚假的融资租赁债权及个人债权项目,以承诺还本付息为诱饵,通过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累计人民币762亿余元,扣除重复投资部分后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598亿余元。而e租宝的控制人因为有大量的挥霍行为,因此被判集资诈骗罪,领受无期徒刑。
对于善林金融而言,公安机关认定集资诈骗罪难度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只要达到符合四个条件:没有合法主体资格,公开方式宣传,针对不特定对象,保本付息承诺,就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被告人如果还有非法占有目的和使用了欺诈手段,就涉嫌集资诈骗罪。
而如果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意图证明行为人是集资诈骗罪,则不仅仅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行为人有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还需要证明被告人使用了欺诈的方法和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
而不论是善林金融案还是钱宝案,对于当事人非法占有目的和欺骗手段的侦查应该是目前侦查工作的重点。
此类案件中,哪些员工会受到追究?
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对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共同犯罪的处理问题作了规定:“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在钱宝网案中,被一同逮捕的,并不仅仅是张小雷1人被逮捕,一同因为非法吸存罪名被逮捕的共有12人,其他被逮捕人员都是钱宝网的相关高管人员。哪些人员会被认定应该负有刑事责任呢?
从条文上看,所谓提供了帮助行为,不能单看客观方面,而应该从员工的主观、客观两方面结合来判定其提供的帮助行为是否对犯罪有帮助,否则如果单看客观方面是否提供帮助,一个公司大部分员工的行为都在为犯罪行为提供帮助,是否都要认定为从犯?这是荒谬的。所以在此类案件的辩护中,为主犯辩护,可以将辩护的重点放在其客观行为上,而为普通涉案的员工辩护,则需要把辩护的重点放在其主观是否明知,是否应该明知,是否有能力明知上。
投资人怎么办?
根据相关办案经验,此类平台一旦暴雷,公安机关会马上组织类似于资产管理会债权人清退管理费,督促相关的债务人借款人提前还款或按时还款,比如在某些p2p平台爆雷案中,警方会协助成立专门的管委会,要求借款人尽快还款。
从目前情况来看,据善林金融此前公布数据,2017年11月,平台累计注册用户超过37万功撮合资金出借近154万笔,累计成交额近48亿元,累计为用户赚取3.27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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