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新药业三股东抛售 大股东接盘
京新药业三股东抛售 大股东接盘 更新时间:2010-1-29 14:51:38 成交价8.83元/股,较昨日收盘价9.88元低10%以上范 彪
证券时报记者 范 彪
本报讯 面对第三大股东抛售股权,京新药业大股东果断接盘。
1月27日,公司接到第三大股东浙江康新化工有限公司通知:2010年1月27日,浙江康新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将其持有的京新药业无限售条件流通股507万股,出售给了京新药业大股东吕钢,交易量占京新药业总股本的4.99%,交易价格为8.83元/股。
按照公告中大股东的说法,吕钢作为京新药业董事长兼总经理,对京新药业有着深厚的感情,为京新药业的持续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在当前面对全球经济危机的大背景下,为进一步提高京新药业的抗风险能力,吕钢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增持了507万股京新药业股权,进一步提高对京新药业实际控制权,并将进一步提高京新药业的竞争力,对完善京新药业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质量作出积极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浙江康新抛售给吕钢的无限售流通股价格为8.83元/股,这较昨日京新药业二级市场收盘价9.88元/股低了超过10%,其中套利空间明显。这个价格基本相当于京新药业前天收盘价9.78元/股的九折。不过,吕钢显然难以在短期兑现利润,首先大股东不能进行短线交易,其次,吕钢承诺在11月10日之前减持价格不能低于10元/股。
此外,从浙江康新过往的抛售纪录及本次抛售情况来看,该公司未来继续抛售的可能性较大。 浙江康欣原本是京新药业二股东,2009年7月21日至2010年1月19日,其已累计出售所持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71万股。本次减持后,浙江康新仍持有京新药业1万股,其在权益报告书里表示,根据《收购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售股份每减少5%至做出公告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当停止买卖京新药业的股份;但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有可能继续减持所持有的京新药业股份。
在浙江康新和吕钢截然相反行为的背后,记者发现,二者此前承诺的减持价格也差异较大。在2010年11月10日前,吕钢承诺其所持有的合计3019万股出售价格不能低于10元/股;浙江康欣则承诺,在2010年11月10日前,出售价格不能低于7.34元/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