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再进一步!审核衔接7大安排已明确要点看这里!
5月29日,深交所新闻发言人就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相关审核工作衔接安排答记者问,对处于不同审核阶段的创业板在审企业的审核安排进行了解释。对具体的工作衔接,深交所仔细回答了7大疑问。
深交所的此次答记者问,意味着创业板注册制改革过渡期安排进一步明确。
明确审核衔接7大安排
创业板注册制改革要兼顾存量市场。截至昨日,创业板在审企业共202家,其中,18家已通过发审会但未取得核准批文,1家已上发审会但暂缓表决,66家处于预先披露更新等待上初审会状态,有92家已反馈,25家处于“已受理”状态。
因此,怎么做到新增、存量兼顾,存量企业如何顺利过渡到注册制受到了市场高度关注。
为稳步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审核衔接工作,深交所新闻发言人5月29日就市场关切回答了记者提问。
具体来看,深交所对以下7大方面问题做了详细回答:
一、对处于不同审核阶段的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在审企业,深交所在审核上的具体安排。
二、深交所对在审企业的申请文件的要求,受理顺序是否会改变其原有的审核顺序。
三、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实施后,在审企业向深交所申报时,是否适用有关行业负面清单的要求。
四、对处于中止状态的在审企业,深交所在审核上的安排。
五、在审企业平移后举报核查工作的安排。
六、考虑今年疫情防控特殊情况,深交所对招股说明书、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引用财务报表有效期的相应安排。
七、深交所对首发新申报企业的审核的安排。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深交所的此次答记者问意味着创业板注册制改革过渡期安排进一步明确。
对不同阶段在审企业不同安排
在深交所答记者问中,对不同审核阶段在审企业的不同安排颇为重要。
对在审企业,深交所表示,首发在审企业的具体安排如下:
1。对于已通过发审委审核的,按照《关于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实施前后相关行政许可事项过渡期安排的通知》执行。
2。对于中国证监会审核过程中已通过初审会但尚未经发审委审核通过的,深交所将依据中国证监会的受理顺序和审核成果接续审核,初审会意见已落实的,安排创业板上市委员会会议审议;初审会意见未落实的,落实后深交所安排审核会议和上市委会议审议。
3。对于中国证监会已反馈意见但尚未召开初审会的,深交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受理顺序和审核成果,继续推进发行上市审核问询工作,反馈意见已落实的,安排审核会议审议;反馈意见未落实的,落实后安排审核会议。
4。对于中国证监会已受理尚未出具反馈意见的,深交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出首轮审核问询。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在回复问询后在深交所网站披露问询和回复内容。
5。 再融资、并购重组在审企业参照前述安排执行。
财务报表有效期可延长1个月
深交所还表示,根据相关规则,深交所在受理环节要求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引用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资产的财务报表应在6个月有效期内。考虑今年疫情防控特殊情况,为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拟对上述规定进行适应性调整,允许首发、并购重组在审企业及新申报企业今年提交申请时,招股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引用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资产财务报表有效期可延长1个月。
此外,在受理时间上,深交所明确,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实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专门受理在审企业,不接新申报。深交所受理顺序不作为审核顺序,审核顺序仍按原来在证监会的顺序。但是,如果在审企业未在前10个工作日内申请,将视为新申报企业,需重新排队。
在负面清单上,在审企业无需适用相关负面清单规定。在审企业不需提交有关符合创业板定位要求的专项说明。而处于中止状态的在审企业,且在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实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的,如中止情形已消除,经审核确认,恢复发行上市审核;中止情形尚未消除的,继续中止。
“创业板注册制的改革是当前疫情下对上市企业或筹备上市企业的一个强心剂,尤其是对中小民营企业,可以充分享受政策红利,相信监管层在制定规则时,已经对市场有过充分调研,并有针对性的对症下药,相信这些改革政策会长期利好中小民企,乃至于整个创业板的市场。”广东展富资产总经理钟海波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