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文章给大家聊聊关于治理虚拟货币挖矿,以及打击清理虚拟货币十大措施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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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多人在挖矿,这些币真的有价值吗?
感谢《悟空问答》官方系统的问答邀请。目前,玩家公认挖矿出来的主流虚拟币主要有以下三种:比特币、莱特币、以太币等。至于这些虚拟加密货币是具有投资价值还是投机价值,且看下文分解。
这里,我主要提一下最知名的比特币,该币在2009年刚问世的时候,1美元可以买1000多个的比特币,现如今飙升至11100多美元/枚(2018年3月3日行情),9年暴涨了1100多万倍。炒币、挖矿、ICO……比特币的财富神话迅速带动了虚拟币的火热,也引发央媒的关注,新华社曾在2017年8月19日发文称“比特币风险加剧,需扎紧制度笼子”。同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帀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随后,比特币交易平台的比特币中国网站为落实文件精神,积极响应国家监管,于2017年9月30日中午12:00停止了所有比特币交易业务。
在虚拟币市场上,比特币和以太币的市值占据了大部分江山。随着虚拟币行情火爆,市场上也催生了多如牛毛的“山寨币”。如:配合今年狗年出的狗狗币,还有诸如无限币、世界币、地球币、最大币、美人鱼币、企鹅链、猴宝币、谷壳币、黑币、传送币等等不一而足。这些币之所以被称为“山寨币”,是因为它们登陆的交易平台少,风险很高,发行方实力不济的情况下,说不定哪天就跑路了。例如几年前,媒体就曾曝光过一款“咸丰币”,号称实力认购,不过戏剧性的是,投资者认购后还未上线便跑路了,网站也已关闭,使得投资者血本无归。
据报道,早在2017年8月初的时期,全球虚拟货币种类达1025种之多。可以说,目前市面上99%的山寨币只具备投机价值,不具备投资价值,最终将会消失。
有人把虚拟币热称作现代版的“郁金香泡沫”。关于郁金香事件这里我就科普一下吧:17世纪中期时,郁金香被从土耳其被引入到西欧,当时量少价高,被达官贵族视为财富与荣耀的象征,敏锐的投机商嗅到了其中的商机,不断地囤积郁金香球茎,并爆炒以推动价格上涨。最终使得炒买郁金香的热潮蔓延为全民运动,人们都陷入狂热状态,购买郁金香已经不再考虑其观赏作用,也不考虑其客观的内在价值,而是期望其价格能无限上涨并获得暴利。最后,击鼓传花的游戏于1637年2月4日戛然而止,郁金香市场突然崩溃,短短的一个半月之内,价格平均下跌了90%。这次郁金香事件,间接导致了作为当时欧洲金融中心——荷兰的衰落,也是人类史上第一次有记载的金融泡沫经济。
这是一个最好的年代,同时也是最糟糕的年代;这是一个方兴未艾的市场,也是一个不可预知的领域。因此,这些虚拟的加密数字货币,是否具有价值,是拥有投资价值还是具有投机价值,我相信,时间将会给我们一个最正确的答案。不同的人也会有不同的观点,欢迎在下方的评论区留言,发表自己不同的见解。
防范虚拟货币宣传标语
以下是几个防范虚拟货币宣传标语的建议:
1.投资莫碰虚拟币,恶意诈骗需警惕。
2.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远离虚拟货币。
3.严厉打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4.虚拟货币投资交易不受法律保护,请提高风险意识。
5.防范虚拟货币交易风险,从我做起。
6.增强风险意识,远离虚拟货币炒作陷阱。
7.不要相信虚拟货币一夜暴富,保持理性投资。
8.关注虚拟货币市场动态,避免投资损失。
9.合法理财,远离虚拟货币违法活动。
10.保护个人财产安全,远离虚拟货币风险。
打击清理虚拟货币十大措施
一、明确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四)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建立健全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工作机制
(五)部门协同联动。人民银行会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各地区按统一部署开展工作。
(六)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相关风险负总责,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以及网信、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统筹调动资源,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有关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加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预警
(七)全方位监测预警。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线上监测和线下排查相结合,提高识别发现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精度和效率。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部门持续完善加密资产监测技术手段,实现虚拟货币“挖矿”、交易、兑换的全链条跟踪和全时信息备份。金融管理部门指导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涉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的监测工作。
(八)建立信息共享和快速反应机制。在各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网信部门、公安机关等加强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建立虚拟货币交易炒作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以及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四、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
(九)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将虚拟货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和电信主管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互联网应用。
(十一)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个人挖取虚拟币犯法么
犯法。
虚拟币是指互联网上面的一种虚拟出来的金钱。即高科技中代替实体货币流通的信息流或数据流。在信息技术高速发展,实体货币远远不能满足人们的资金流动需求了。
虚拟货币与支票和电汇不同,虚拟货币不能实现的价值,不能通过银行转账,只能流通于网络世界,虚拟货币是由各网络机构自行放行,没有形成统一的发行和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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