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合伙制为模式成都私募市场将变局

以合伙制为模式成都私募市场将变局

以合伙制为模式成都私募市场将变局 更新时间:2011-4-23 11:54:01      四川德源富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总裁张浩最近十分繁忙,除了对公司办公大楼进行装饰装修,使其“旧貌换新颜”外,最让他操心的还是为即将发起成立一只专门投资股指期货市场的混合型基金而奔波。“通过定向、有限合伙的方式募集资金,50%的资金用于对股指期货的投资。”张浩告诉本报记者,前期准备工作正在展开。记者同时获悉,成都另有两家“非阳光化私募”同样将以合伙制为模式转为“阳光化私募”。种种迹现象表明,作为西部金融中心的成都,在私募市场上“底子”不薄,将引领西部地区私募市场的变局。   西部首只期指投资基金将诞生   “基金的名称叫富达基金I号。”张浩说,这只基金将定位于短周期、多元化、高回报、双向性、系统化、最具创新价值的混合型证券、期货投资基金。   张浩解释说,短周期是这只基金的一大特点。将与有限合伙人约定的存续周期为两年,第一年为封闭期,第二年开始可以解冻赎回,原则上半年分红一次。“因为期货市场在收益较高的同时,其风险都比现货市场高,因此,让有限合伙人落袋为安,锁定收益才是最为重要的。”   多元化将体现在投资方向以及资金分配方面,富达基金I号将对股指期货资产上的配置占比50%,商品期货资产配置占比30%,股票资产配置占比20%。“这实际上是一个组合型投资。”张浩表示,不能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   有业内人士表示,以有限合伙组建基金是一种最为现实的办法。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的《合伙企业法》,加快了国内有限合伙制基金的发展进程。有限合伙制以其灵活、定位准确、税制合理等优点,已成为国内外私募投资基金较流行的组织模式。   对于以有限合伙制组建基金的法律问题,上海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有这样的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许峰律师说,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区别在于: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作为本次德源富达投资发展中心的发起人,成都德源富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志在成为本行业领军企业,在可持续性盈利模式下,为合伙人谋求稳健的投资回报。”张浩信心满满。   不过,对于合伙型私募基金,也有业内人士表示了担忧。他们认为合伙企业开户2009年才放开,合伙企业形式的税收具有不确定,投资人对其认可程度可能没有信托型产品高。   信托账户问题成“瓶颈”   事实上,在成都这座金融意识领先于西部的城市里,不仅产生了像中睿合银、鼎陶朱辉这样已在国内私募市场上“小有名气”的“阳光化私募”品牌,而且还有更多“名不见经传”的“非阳光化私募”,他们在证券市场上爬模滚打多年,不少人已经获得了客户的认同。   “我现在手上的操作资金已接近一个亿。”一位希望不要在媒体上公开姓名的“非阳光化私募”老总说,他原来并没有要转为“阳光化私募”的想法,但后来发现,随着客户的增多,如果继续“非阳光化”下去,操作起来也比较困难。   这位“非阳光化私募”老总的打算是这样的:以参股其他基金公司,以其该公司的名义来发行“阳光化私募信托产品”。发行额度暂定为人民币4000万元。今年7---8月份发行,每份购买起点为人民币100万元。   “这样做实际上就是‘曲线救国’。”有知情人士说,不要说成都,就连北京、上海、广州、深圳这样的金融发达城市也有这样操作的。北京格雷投资发行的第一期产品采用的就是合伙型基金的形式,即投资者以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参与其中,基金管理人则担当普通合伙人,从而避开了成本高达几百万的账户费开支。   据悉,自2009年以来,信托开户被叫停,原先20万---30万的信托账户一夜身价暴涨,目前高达200万元左右的一个账户成为了阳光私募产品心头的最痛。同时,由于受到信托相关制度限制,信托形式的私募基金对于100万---300万的投资者人数有不能超过50人的规定。   成都美年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老总曾超尽管坐在茶楼品着“花毛峰”,但显得心事重重。难道是在股票市场上被“套牢”?非也!难道是“踏空”了行情?非也!听了他的一番“诉说”后,记者才知道,他同样正在为信托账户问题发愁。“目前我的客户已经不少,但公司有其实而无其名,业务发展遭遇了瓶颈。”曾超坦言。   他说,今年以来就在筹备成立有限合伙性质的基金管理公司,然后发行“阳光化私募”,但没有想到困难不少,最大的困难是受托发行的信托公司需要基金管理公司提供由其认可,且不低于信托产品发行额的资产作抵押。   寄希望于《基金法》的修订   “界限模糊,地位尴尬,良莠不齐。”私募界一位资深人士这样向记者概括了私募基金多年来的生态环境。因为没有明确纳入监管,2004年以来的第一只阳光私募产品开创了“信托―投资顾问―投资者”的产品形式,私募基金只作为信托集合产品的投资顾问管理资金,而信托公司则具有绝对的决策权。   谁不希望把自己的业务“蛋糕”做大?但目前私募基金的投资门槛为每份起点高达数十万甚至上百万元,这样就把众多中小投资者拒之门外;而根据信托或合伙私募产品的规定,投资者人数必须少于50人;而公募基金的门槛则是每份起点仅仅1000元,投资者人数也只受基金份额上限的制约,甚至没有上限。这样,众多中小投资者自然就成为了公募基金的客户,公私之分异常明显。   “目前公募和私募的区别主要在于募集方式和投资者结构的不同,而充分竞争反而可以鼓励不同的管理人打造各自的风格,公募以相对回报、跑赢指数为目标,私募则追求绝对回报,适合较为激进且有资产配置需求的投资者。”许峰律师认为,允许开展公募业务是大势所趋,这符合公平原则。   翻开此次《基金法》征求意见稿第十章最后一条,记者发现有这样的字样:“经注册的基金管理人,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经营年限、基金资产规模等符合条件规定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批准,可以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   正因为如此,经过6年多的高速发展,独具中国特色的阳光私募基金似乎终于将迎来一个来之不易的“名分”,一场拉开行业崭新大幕的私募基金变局首当其冲。而成都私募市场将以合伙制为模式开始变局正是对这场变革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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