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被券商营业部原老总骗了100万券商该赔多少法院一审五成二审七成

他被券商营业部原老总骗了100万券商该赔多少?法院:一审五成二审七成

6月3日,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两名自然人与东莞证券大连星海广场证券营业部的二审民事判决,这也揭开了该营业部去年被大连证监局处罚的更多细节。

该营业部原负责人于雷涉嫌合同诈骗犯罪,共造成37位投资人损失近4000万元,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中,初某便是遭受损失的投资者之一,被骗取100万元,说好投资私募产品却大部分被于雷偿还高利贷和用于赌博。初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该营业部向其支付100万元及利息,同时东莞证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然而,一审法院判定该营业部仅赔偿50%款项,即50万元。

初某不服,再次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双方虽然均有过错,但初某过错明显小于营业部的过错,故而最终判决营业部担70%的过错责任,即赔偿初某70万元资金损失,东莞证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前营业部负责人被判无期徒刑

2019年4月,大连证监局出具了一份监管处罚,东莞证券大连星海广场证券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营业部原负责人于雷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二是部分重要空白合同文本遗失。上述问题反映出该营业部内部岗位制衡失效,未能有效防控风险,在空白凭证管理方面存在漏洞。

可这短短的几句话,并不能让人知晓更多的细节。《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裁判文书网查阅发现,去年12月,于雷合同诈骗案判决结果公示。于雷从2014年10月至2017年12月间,利用其担任东莞证券大连白山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的身份,骗取投资人的信任,假借东莞证券的名义,与多名投资人就“泰诚资本王朝系列8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内部优先级股权短期理财产品”等基金项目,签订基金合同或者承诺协议,并将投资人的投资款转账到其指定的公司或者个人账户,用于偿还个人欠款及个人赌博挥霍。

记者注意到,于雷累积骗取投资者人民币5194万元,案发前已返还340.4923万元,实际骗得4853.5077万元。

2017年12月23日,于雷主动到沙河口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投案。

法院认为,于雷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于雷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后仍不足受偿部分,责令被告人于雷予以退赔。于雷对该判决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7月25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而于雷实际骗得的约4853.51万元中,根据法院出具的被害人损失情况表显示,东莞证券已赔付部分投资人合计895.78万元,因此,37名被害人共计损失3957.72万元。

一审判决仅赔付一半损失

在上述损失人中包括了初某和丁某。6月3日,裁判文书网披露了这两名自然人与东莞证券大连星海广场证券营业部的二审民事判决。

以初某的判决为例,2016年3月10日,东莞证券要求各个分支机构销售泰诚资本王朝系列8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理财产品,给了大连星海广场证券营业部大约50份空白合同。2016年6月产品在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备案通过,然后进入6个月的封闭期,在封闭期内不能申购赎回,也不能发展新客户,故该营业部暂存了40余份空白合同。

为偿还对外债务,于雷私自用公司剩余的空白合同和30多个客户签订泰诚资本王朝系列8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其还私自印刷了约100份,并虚构了内部优先级股权短期理财产品、双赢3号等,和客户签订了《承诺协议》。客户款项没有转账到公司指定的账户,而是根据其要求存入茂生公司和其个人账户。

由于该营业部没有公章,只有柜台业务专用章和非合同专用章,于是于雷私刻该营业部的公章,目的是与客户签订承诺协议时,以获取客户信任。2017年11月6日,于雷在其办公室内与初某签订基金合同,骗取初某100万元。

一审法院表示,初某所受损害的直接责任人应为于雷,东莞证券及该营业部存在用人失察、对工作人员监管不力的情况,存在过错。但是,初某作为投资者,在进行大额投资行为时,应本着对自有资金负责的态度。初某在合同双方未全部签字盖章、合同最终是否成立尚不确定的情况下,便交付投资款,此行为不仅违背法律规定及交易规则,甚至有违一般常理。另外,于雷指示初某将投资款存入茂生公司账户,而非东莞证券或初某本人账户,此亦有违理财交易的一般规则,初某对上述不符合常理之处未予以重视,放任风险的发生,导致其大额款项被骗,初某对其损失的发生亦有过错。

综上,一审法院判被告承担案涉款项50%的赔偿责任,该种过错责任的范围应以原告损失的本金为限,不应包括预期收益。即被告东莞证券大连星海广场证券营业部赔偿原告初某损失50万元。

二审认定营业部过错更大

面对一半的损失赔付,初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对初某的经济损失,初某、东莞证券大连星海广场证券营业部及东莞证券是否存在过错,一审法院对各方责任比例的划分是否合理。

二审法院认为,大连证监局对于该营业部的处罚可以认定该营业部存在内部管理疏漏的问题,尤其是于雷的犯罪行为存续时间长达三年之久,东莞证券及前述营业部对此均未察觉,存在严重用人失察、对营业部负责人监管不力的责任,显然属于存在过错。

初某正是基于其对正规证券公司的信任以及于雷的身份在于雷的办公室购买理财产品最终造成损失,如东莞证券或该营业部能及时发现营业部负责人于雷的问题并加强对空白合同的管理,则不会造成初某资金损失的情形,故案涉协议无效,显然东莞证券或该营业部具有更大的过错,而该过错与初某的经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虽同时考虑到初某亦存在一定的过错,但该过错明显小于该营业部的过错,故一审判决初某和该营业部对案涉损失各承担一半责任,显然与双方所负过错不相当。故二审法院判决,更正为东莞证券大连星海广场证券营业部对初某的案涉损失承担70%的过错责任,即该营业部赔偿初某70万元资金损失,并由东莞证券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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