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诚信危机”看证券监管漏洞
从“诚信危机”看证券监管漏洞 更新时间:2010-12-12 8:35:10 日前,由国金证券首席经济学家金岩石的“诚信危机”引发的讨论,已引起业内的广泛关注。“诚信危机”反映出目前证券从业人员管理、行业公信力建设等方面存在着不足,急需亡羊补牢,整固基础。
从此次“诚信危机”的发展过程看,证券行业的公信力建设主要存在以下 几方面的问题:
一是,证券法律缺乏与证券业诚信管理相配套的制度支持。正如某些专家指出的那样,对流动于国家或地区之间的证券从业人员,其曾经的从业经历是否应该纳入准入调查程序,现有的法律文件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由此导致了对在境外发生的行业违法违规人员入境执业的准入缺乏实质性的约束,对这些人员的管理往往容易流于形式;
二是,证券从业人员诚信管理制度不健全。与日渐庞大的证券从业人数相比,其诚信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目前的诚信信息暂行管理办法在内容、执行细则及行业自律的权威性等方面都有待进一步充实、提升与完善,比如对有不良诚信记录者在执业、任职等方面应有怎样的限制等都缺乏相应的规定,由此使对证券从业人员的执业任职管理具有较大的弹性;
三是,缺乏有效的行业诚信管理执行细则。2005年3月25日,中国证券业协会正式发布 《证券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其中第十条有关处罚处分信息明确包括,受到其他境内外金融监管机构或执法部门的处罚和受到其他境内外自律组织的处分这样两部分内容。金岩石在美国所受处罚都在诚信信息管理内容之内,其诚信记录理应计入协会诚信管理档案,但遗憾的是,有关金岩石在美执业诚信记录并没有及时为相关聘用机构所知晓。应该说,缺乏切实有效、扎实细致的诚信信息管理执行机制,对某些流动性国际证券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管理的疏漏,是造成此次“诚信危机”的原因之一;
四是,缺乏广泛有效的诚信信息沟通机制。监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与流动性国际证券从业人员原执业地相关监管机构间缺乏有效的信息沟通,部分从业人员执业历史模糊,客观上为某些从业人员逃避监管,规避问责提供了机会。同时也造成聘用机构错聘相关人员,影响企业形象,降低企业与行业公信力等被动情况的发生。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日益开放与国际化,证券从业人员的国际流动也更加频繁和日益增多。特别是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中国吸引国际金融人才的步伐大大加快,如何确保流动性国际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诚信、规范,已成为证券监管面临的一个新课题,完善证券从业人员诚信管理制度已成为确保行业公信力的重要因素。
证券业公信力是证券业生存发展的基础与灵魂,它是由每个证券从业人员良好诚信的执业操守铸就而成。个人 “诚信危机”可发展为行业“诚信危机”,行业“诚信危机”亦可发展为行业“信任危机”和行业“信心危机”,这是一个由小到大,由点到面,由表及里的过程。如果我们不能在初始环节消除“诚信危机”的制度隐患,就有可能导致后续一连串问题的发生、发展。从证券行业的健康发展着眼,我们需以此为鉴,积极完善证券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及时堵住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的漏洞,以防患未然。
为此,应尽快完善证券法律有关证券从业人员诚信问题的相关制度规定,为证券业公信力建设提供制度保障;应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公信力建设方面的积极作用。建立健全证券从业人员诚信管理的长效机制,完善证券从业人员境内外执业记录信息管理体系,随时掌握流动性国际证券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信息,以对流动的证券从业人员进行有效执业任职准入管理;应实行证券执业基本标准的国际化,即如在境外从事证券业务有违法、违规记录者;应依照相关规定,实行禁入或永久禁入以及其他相关管理,以保持中国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规范化与标准化,保持证券从业队伍的健康、诚信和执业质量的高标准;应建立严格的事后处罚机制。
对擅自聘用未经严格调查的违法、违规人员的相关机构、个人追究相关责任,对因聘用以上人员给公众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失的相关责任人予以承担连带责任的处罚,建立广泛的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公众、媒体等的监督作用。鼓励公众对证券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予以监督,并通过相关渠道反映部分违法违规人员行为,以弥补证券监管与行业自律可能存在的漏洞,如建立证券从业人员公示制度,特别是证券业高管人员的公示制度,通过社会监督提高证券从业人员的诚信度,降低由证券从业人员违背诚信原则造成的经济、社会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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