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分配调整应把握怎样的方向标
收入分配调整应把握怎样的方向标 更新时间:2010-9-21 6:03:54 据业界人士预期:“十二五”期间事业单位工资调整、冻结垄断企业工资、实现同工同酬、竞争性行业一线员工工资涨幅加快,增加低收入人群的收入等内容可能是调整的重点。与此同时,调整措施可能更加合理与科学,兼顾效率与公平。
我国基尼系数已超过警戒线 收入差距拉大会影响社会稳定
从2000年开始,我国基尼系数已越过0.4的警戒线,2006年已升至0.496,2007年为0.48,目前基尼系数可能在0.5左右。
鉴此,北京大学国民经济核算与经济增长研究中心副主任蔡志洲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说,“我国国民收入分配结构到了非调整不可的地步。”
“改革开放初期,为了实现GDP高速增长,国家提出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让一些地区先富起来的战略目标。经过31年高速增长,如今这个目标已实现,我国人均GDP从当初的200美元增加到今天的4000美元。但随着经济的高速增长,随之而来的地区之间发展不均衡,不同人群、不同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日益显现。”蔡志洲进一步分析说。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部部长余斌指出,“十二五”期间如何优化调整收入分配格局,成为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和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环节。
余斌还就我国收入分配格局现状作了这样分析:当前我国收入分配格局存在劳动者报酬在初次分配中占比偏低,收入分配不公平,公共服务支出在政府总支出中占比偏低三大突出问题。这些问题归结起来,确有要素禀赋、发展阶段、国际分工格局等方面的原因,但体制性弊端是根本原因。一方面,初次分配过于“亲资本”,劳动者报酬占比总体偏低,而且行业间差别过大,居民没钱花;另一方面,二次分配力度不足,政府公共服务和社会安全网不健全,使得居民有钱不敢花。居民“没钱花”和“有钱不敢花”正是当前收入分配格局引发的内需相对不足的症结所在。
收入分配调整需把握怎样的方向标
北京大学人力资源研究中心主任肖鸣政向记者传递了这样的观点:初次分配以促进提高效率为主,适当拉开差距,但要保证低收入人群的基本生存。第二次分配以公平为原则,通过调节税收,如征收遗产税、房地产税来平衡差距。对高收入群体征收个人所得税,或鼓励他们多为社会捐赠,而对于低收入群体,可予以政府补贴、福利等保障性政策倾斜,通过对富人征税和向穷人补贴来达到均衡目标。
关于收入分配均衡化问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社会发展部副部长贡森提出了这样的看法:“国家过度保障可能窒息地方、单位、社区、家庭和个人的自我努力,就会导致依赖心理甚至‘养懒汉’。因此,基本保障需要精心设计、认真组织。”
据贡森分析,按照库兹涅茨对收入差距变动的分析框架,我国与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有一个相同点,即工业化和城市化在初期导致和加剧了收入分配问题;同时我国有两个主要不同点,一是没有遗产税和完善的资本税,以减弱富人的资本积累速度,二是民主政治体制还在建设完善中,还难以保证多元主体的参与和利益平衡。因此,在我国特定的经济和政治条件下,要扭转初次分配中劳动份额下降和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关键在于中长期保持经济快速增长、加快二元经济向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转移过程,以及建立健全税收和政治制度。既不能听任“完全的自由市场”自动修复,也不能寄希望于政府直接干预市场的初次分配。
蔡志洲认为,在初次分配中,提高职工工资,势必增加投资者特别是企业的成本,如果工资涨幅太大,会影响企业投资积极性,有些企业主甚至可能撤出投资。因此,收入分配调整一定要把握好度,寻找一个合适的平衡点,原则上是逐步改善,首先增加中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慢慢来,步子不要迈得太快。
“十二五”国民收入与GDP增长保持同步
蔡志洲对“十二五”规划关于收入分配调整的目标作了这样的预期:“国民收入与GDP增长速度基本保持同步,农村居民收入增长速度要快于城市居民,低收入人群有基本保障,居民收入在增长,收入差距在缩小,到了‘十三五’基本上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
余斌认为,“十二五”期间调整收入分配可以从初次分配、二次分配以及政府支出结构三个环节入手,并通过多种可选择的途径来实施。初次分配环节,可选择减少企业营业盈余和政府生产税净额,相应增加劳动者报酬和居民财产性收入,调整不同部门和不同产业间不合理的劳动者报酬。二次分配可扩展社会保障范围,适当提高企业,特别是政府负担的水平;减少政府向国有企业的资本转移,增加向居民的经常转移;调整非生产税税制,增加对居民的直接货币性补贴。政府支出调整环节,主要是增加政府消费中的实物转移,增加公共服务供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