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双宁:应对金融衍生品采取五级分类监管
唐双宁:应对金融衍生品采取五级分类监管 更新时间:2011-4-25 11:40:58 从日本核事故再谈金融衍生品的五级分类监管
――唐双宁在第七届中国金融年会上的演讲
2011.4.23
利率市场化催生金融创新,金融创新催生金融衍生品,金融衍生品盲目发展催生金融危机,金融危机促使我们重新思考金融衍生品这块“鸡肋”。为此,2009年我曾提出对金融衍生品进行五级分类监管,将金融衍生品按照远离基础产品的程度大体分成五个类别:第一类是利率掉期、外汇掉期等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衍生品;第二类是期权、期货等兼具套期保值和投机功能的基本衍生品;第三类是信用违约掉期、结构性产品等多种市场因子模型化后的高级衍生品;第四类是担保债务凭证等资产证券化产品和有对冲性质的基金等缺乏真实交易背景、为交易而交易的衍生品,特别是合成式、非现金交割的衍生品;第五类是杠杆倍数畸高、赌博倾向明显的高危性衍生品。
这里面,第一、二类属于基本衍生产品,是规则的、可计算的,是基本金融产品的延伸;第三类正向与负向功能兼具,与基础产品的链条已然被拉长;其他类则渐次显现出高危性衍生产品的特点,是不规则、不透明、难于计算的,主要靠所谓的“模型”说话。因此在监管中,对于第一类金融衍生品可视为“正常”类,监管部门通过数据统计和信息汇总,掌握情况即可;第二类可视为“关注”类,若在交易所交易,则依靠保证金制度和交易流程予以规范;若在场外交易,则需要监管部门通过统计报表汇总相关的表外科目,并且要求金融机构逐日盯市计算市场风险敞口;第三类可视为“高度关注”类,监管部门应要求金融机构能够对有关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进行合并管理,并分类报送数据,对不同目的的交易设置不同的账户,账户间设置“防火墙”,定期向监管部门提交风险报告;第四类可视为“限制”类,监管部门必须采取例外监管方式,设置杠杆倍数的最高限值,并把净值交割限定在合格投资者范围之内;第五类可视为“禁止”类,现阶段除少量在实验室进行外,应明确禁止,待今后对这种衍生品有了更充分的认识,有了更有效的监管手段后,再考虑开禁。
此次日本核事故再次使我联想到金融衍生品的分类监管。
“核”这个东西是个客观存在。“核”也是一块“鸡肋”,同其他事物一样都具有两面性。为此,1990年国际原子能机构制定了《国际核事件和放射事件分级表》,将核事件分为七级:一―三级为“事件”,四―七级为“事故”。按递增的严重程度排列,一级称为“异常”、二级称为“一般事件”、三级称为“重大事件”、四级称为“影响范围有限的事故”、五级称为“影响范围较大的事故”、六级称为“重大事故”、七级称为“特大事故”。具体比如对“一级”的定义是,一名公众成员受到辐射超过法定限值,安全部件发生少量问题,但纵深防御仍然有效;而“七级”的定义就是放射性物质大量释放,对健康和环境具有大范围影响,需要实施长期的应对措施。日本这次七级特大核事故,遮遮掩掩直到最近才公布,实在不地道。最近更有日本记者怀疑核电站藏有核武器,果如此,那就更令人发指了。
这里多说一句,以前人们只知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实际从辩证法的角度看,科技也是“第一破坏力”。有些国家实际在有些方面已面临“生产力”与“破坏力”的临界点,需要调整科技的“方向与结构”――这是题外话。
“核”如此,金融衍生品亦如此。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今天,人家把金融衍生品说得天花乱坠,玩得天花乱坠,我们不搞怎么行?但金融衍生品内生着比原生品大得多的风险。以往银行不良资产一般是面向实体经济的贷款,因此不良资产数额再大也是有底线的,而脱离实体经济的金融衍生品其金额甚至可以远远超过国内生产总值的规模,因此,其危害性也就远远大于不良贷款。可以说,这次全球金融危机,都是金融衍生品惹的祸。为此,我呼吁监管部门着手制定对金融衍生品的分类监管办法。在2009年认识的基础上,我想再突出强调十个字。
一是合作,就是建立衍生品监管的全球合作框架。在全球层面,继续强化已有的国际金融机构的作用,充分吸纳各国参与构筑“同一与多元”相结合的全球监管框架,将更多的“国际共识”转化为操作性较强的标准和动作,引导衍生品回归到资源配置、流动性改善和风险管理的职能。这是多元向本源的回归。
二是附体,就是虚拟经济必须附在实体经济上。股票、债券、衍生品等在早期促进了铁路、科技等产业的发展。然而,如果货币虚拟资本产生的利润远超过产业资本,或者货币虚拟资本获取利润速度长期超过产业资本创利速度,当到达临界值的时候,崩溃就将成为必然。“大萧条”、“日本泡沫危机”、“美国次贷危机”等都印证了“金融咒语”――泡沫最终是要破灭的。
三是求本,就是金融创新的根本是增进人类福祉,而不是为创新而“创新”。金融衍生品是为对冲风险而产生的,根本的是要服从实体经济融通资金和管理风险的需要,最终要考虑产业资本利润创造的承受力。如果单纯为创新而“创新”,实体经济领域根本就增加不了实际价值,那只能是吹泡沫,终究免不了一劫,何谈人类福祉!
四是重实,就是金融模型不是万能的,自货币经济诞生,市场已由“拜物教”向“拜钱教”转移,而金融衍生品大规模发展后,又出现了“唯模型论”。那些高危性衍生产品主要靠 “模型”定价,大搞数字和账面游戏。岂不知,“模型”中的一个假设概率条件发生变化,那么整个估值将随之倾覆,出现“赵括现象”,产生纸上谈兵效应,使“多米诺骨牌”倒下,重创实体经济。我认为要“有模型,不唯模型,重在实际”。
五是发展,就是我国发展金融衍生品的决心不能动摇、步伐不能停止。中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应着力推动原生产品上的第一次衍生工具,切忌衍生工具过度虚拟化、泡沫化。要按照四原则发展金融衍生品,并且依照类别加强监管,避免出现“金融核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