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I被拉低说法难成立
CPI被拉低说法难成立 更新时间:2011-2-22 11:09:13 不少人认为权数调整拉低了CPI数据。其实这种说法没有依据,因为用2010年的旧权数测算得到的2011年1月份CPI同比涨幅仅比用新权数测算得到的涨幅低0.024个百分点。 之所以造成这一错觉,究其原因,一是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与个体感受不可能做到完全一致,二是对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编制方法和计算程序的不了解。 不少人认为权数调整拉低了CPI数据。其实这种说法没有依据,因为用2010年的旧权数测算得到的2011年1月份CPI同比涨幅仅比用新权数测算得到的涨幅低0.024个百分点。
之所以造成这一错觉,究其原因,一是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与个体感受不可能做到完全一致,二是对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编制方法和计算程序的不了解。
首先,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是一个全国性的平均指数。然而中国地域广袤、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大,人们的生活和消费习惯也有差异,因此不同的人对居民消费价格的个体感受难免会与平均水平有差异。
其次,公布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是总指数和大类指数,但消费者在做比较时,一般是用自身感受的某种具体商品或服务项目价格的变动情况与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或某大类指数做比较,从而得出自身感受与价格指数走势不一致的结论。
再次,受某种心理的影响,人们通常对有利于自己的事情不敏感,而对不利于自己的事情过分敏感。例如人们往往对价格下跌不敏感而对价格上升极其敏感。
不少人认为权数调整拉低了CPI数据。其实这种说法没有依据,因为用2010年的旧权数测算得到的2011年1月份CPI同比涨幅仅比用新权数测算得到的涨幅低0.024个百分点。 之所以造成这一错觉,究其原因,一是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与个体感受不可能做到完全一致,二是对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编制方法和计算程序的不了解。 最后,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不同也导致了对价格指数感受的不同。收入水平高的人对价格变动更不敏感。
而对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编制过程,特别是对不同类别商品权数的确定和价格计算程序的不了解,则是造成公众错觉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关于权数确定,国家统计局《流通和消费价格统计调查方案》指出,是“根据居民家庭用于各种商品或服务的开支在所有消费商品或服务总开支中所占的比重来计算,并辅之以典型调查数据进行补充和完善。”“首轮基期为2000年,每5年更换一次基期。”“基本分类及以上类别计算权数,一年内固定不变。”再结合国家统计局相关人士的阐述,可大致推知我国CPI基本分类权数每五年调整一次,八大类权数则根据城乡居民12万户消费调查资料及相关调查资料每年调整权数。
在价格指数计算程序上,国家统计局是先计算环比价格指数,然后依据计算得到的环比价格指数推算出定基价格指数、同比价格指数和累计同比价格指数。也就是说,所确定的权数是用于环比价格而非同比价格的计算。这一点为不少学者所误用。
理解了这两个原因,市场有关“居民消费价格走势与感受不一致”的质疑和“采用新的权数拉低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论断就不难理解。因为不管是对比基期的改变,基本分类权数的变化,还是大类权重的调整,都是制度早已规定了的,并非是在当前通胀压力加大这一背景下的被动反应。
不少人认为权数调整拉低了CPI数据。其实这种说法没有依据,因为用2010年的旧权数测算得到的2011年1月份CPI同比涨幅仅比用新权数测算得到的涨幅低0.024个百分点。 之所以造成这一错觉,究其原因,一是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与个体感受不可能做到完全一致,二是对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编制方法和计算程序的不了解。 至于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中大类权重的调整,如提高居住类权重的同时降低食品权数,从国际比较的视角来看,也是科学的。经合组织的数据显示,2010年,在其成员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编制中,食品权重的中位数为12.54%,居住类权重的中位数为20.92%。虽然中国与经合组织国的发展水平存有较大差距,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编制中的分类权重存有差异是正常的,但随着经济发展,调高居住费用权重之同时降低食品权重是我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编制方法改进的趋势。
更早的时候中国食品权重过高的质疑,如称中国CPI波动周期为“猪”周期,或者最近有关食品权重下调以掩饰真实价格上涨情况的猜测,主要可能是由于对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编制、权数确定等相关统计制度的不了解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