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上书国务院 建议保障房限价限面积“分级提供”
学者上书国务院 建议保障房限价限面积“分级提供” 更新时间:2010-2-5 0:03:43 昨天,早报记者获得一份近15000字、共9章49条的《国家住房建设制度建议稿》。这份建议稿的执笔人、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李开发对早报记者表示,他将于2月6日将建议稿递交国务院及相关部门。
建议稿认为,城市保障性住房有两种实现形式:一种是基础性保障住房,另一种是改善类自住型住房。在农村,基础性保障住房权通过宅基地制度来实现。在城市,基础性保障住房权通过申请保障性住房来实现。
建议稿将申请基础性保障住房分成农村、建制镇、小城市、中等城市、大城市、特大城市6个层级。其中,在人口超过500万以上的特大型城市,申请基础性保障住房的城市标准家庭户,可获得的基础性保障住房面积为50平方米,容积率不低于3.5。申请条件是,须在该城市工作居住5年以上,有正当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其收入水平达到或超过当地居民平均收入水平。
建议稿同时规定,城市居民购买基础性保障住房,其购置费用只包括以下五项:土地拆迁费用、通电通水通气等相关配套设施费用、建造费用、管理费用与利润。国家免除基础性保障住房的税收。
对于另外一种形式“改善类自住型住房”,建议稿认为,国家应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居民积极改善居住条件,购买改善类自住型住房。
“放弃购买基础性保障住房,或向政府交还原有基础性保障住房,转而购买改善类自住型住房,其住房面积上限为基础性保障住房权利住房面积的两倍。”“除了要对面积进行上限限制,国家对城市改善类自住型住房房价也要进行控制。”建议稿提出,中小城市房价与城市家庭户均年收入比不大于8:1,大城市和特大型城市不大于10:1.
建议稿指出,那些超过改善类自住型住房需求的人可在市场购买商品房。购买时可用应享受的保障性住房面积进行抵扣,并补交其与商品类住房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差价。
对于此类建议,住建部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王珏林昨天对早报记者表示,“我国住房制度改革一直都在推进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