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初裁韩泰产进口对苯二甲酸倾销
商务部初裁韩泰产进口对苯二甲酸倾销 更新时间:2010-2-4 2:03:01 商务部昨日发布公告,初步裁定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对苯二甲酸存在倾销。自今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来自上述两国的对苯二甲酸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倾销幅度向我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征收幅度为2.4%-20.1%不等。
对苯二甲酸是大宗有机原料之一,是聚酯纤维和非纤维聚合物的重要基础原料。下游加工产品主要是聚酯,包括聚酯纤维、非纤维聚酯产品如聚酯瓶片和聚酯薄膜等。
商务部去年2月12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对苯二甲酸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