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一农商银行购买15亿信托陷“乌龙案”信托违约后担保方否认《担保函》
一家山西农商银行认购的信托计划,面临爆雷后,担保方却否认出具《担保函》。
7月7日,仁东控股公告,山西潞城农商银行认购的大业信托设立的一款信托计划,认购金额15亿元,投资收益年化8.5%;资管计划的实际投向为晋中市榆糧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公告称,山西潞城农商银行提供了仁东控股出具的《担保函》,《担保函》显示仁东控股为上述资管计划的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现“大业信托·盛鑫17号单一资金信托”合同到期,晋中市榆糧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未能偿还贷款本息,山西潞城农商银行发起诉讼。
从公告内容看,该“大业信托·盛鑫17号单一资金信托”属于通道业务,山西潞城农商银行经过大业信托作为通道方,向晋中市榆糧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发放一笔融资。
根据公告,山西潞城农商银行已经向仁东控股等10名被告在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起诉讼,要求判令晋中市榆糧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贷款本金15亿元;并能支付以15亿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6%自2018年12月2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以及增值税及附加(暂计算至2020年3月31日约为1.55亿元;判令田文军、郝江波、阿拉山口市民众创新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仁东控股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不过,上市公司仁东控股否认为上述信托计划出具担保函,认为其不承认连带保证责任。
该公司并未在公告中提及《担保函》真假,而是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最高院审判指导意见,上述担保未履行上市公司任何审议程序,应属无效担保,上市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仁东控股在公告中称,在获悉此次诉讼事项之前,公司不知晓上述金融借款合同及担保事项,诉讼资料中提及的债务人晋中市榆糧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公司多方排查,并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没有任何股权或其他控制关系及交易往来。经公司自查确认,公司没有上述诉讼所提及的相关金融借款合同及担保等有关协议,没有接触、签署过上述文件,也没有相关用印流程。上述诉讼涉及的本公司连带保证责任不合法不合规,且公司对上述诉讼事项涉及的连带担保责任并不知情,公司对上述诉讼请求中要求公司承担的连带保证责任不予承认。
此外,仁东控股称,公司和时任法定代表人闫伟于7月6日已向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公安机关报案,请求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尽快查清事情原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