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如果您还对中国信托业监管措施不太了解,没有关系,今天就由本站为大家分享中国信托业监管措施的知识,包括中国信托业监管措施最新的问题都会给大家分析到,还望可以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我们就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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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信托继续严监管,信托投资应该如何操作?目前信托有没有法律法规来监管四成信托资金流向房地产,监管收紧开发商如何应对?资金池信托缘起何处,判定标准、监管现状如何?2021年信托继续严监管,信托投资应该如何操作?感谢邀请,我是信托者,坚持原创!
这是个很好的问题,信托者课堂从2021年最新监管导向、市场行情变动;信托项目的筛选和规避这几个方面来剖析:
2021年政策和行情变动就这一板块,早在年初监管层就释放了十分明确的信号:
2月7号,2021年度信监管会议以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参会人员——信托公司高管、各地银保监会领导、中国信登、信托业保障基金、中国信托业协会相关人员。会议明确表示2021年信托行业继续“两压一降”——继续压缩信托通道业务规模、有序压缩违规的融资类信托业务规模以及加大表内外风险资产的处置。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召开2021年工作会议,会议对2021年的风险处置工作作出了部署——搭建风险处置工作体系,做好高风险机构处置,落实重点机构风险处置后续工作,推进信托保障基金作为风险处置平台的基础建设;围绕行业风险化解加快创新,优化流动性支持业务,加大风险资产收购力度;审慎经营管理,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提高业务审查质量和效率,搭建资产负债管理框架。两次会议都多次提及“风险处置”,众所周知,信托业正在经历第七轮行业整顿、而行业转型正是在监管层的引导下进行。按此逻辑,想必2021年信托行业不良率应该会有所上升,或许有一定比例信托项目继续以暴雷来排雷。2021年谨慎投资也是必要的!!!
信托项目的筛选和规避目前信托市场,项目主要分为两大类:传统非标业务和标品信托。
标品信托兴起的一大助力便是监管升级,行业引流。标品信托有三大代表产品,分别是ABS(资产证券化)、固收类、TOF(基金中的信托)。底层资产主要是股票和债权的二级市场,收益浮动,目前标品信托优势在于市场成长空间巨大、信息披露透明、底层清晰。劣势在于标品信托业务发展、成长以及成熟都有赖于于标品信托团队的强大投研体系的搭建、完善。这是个长期过程,将与市场的投资者教育一起“共同进步”。
传统非标业务主要是城投基建业务和房地产信托,前者监管相对清晰明确、城投信仰和政府隐形背书在背后支撑,鉴于我国的特殊体制,信托者团队在2021年看好该业务。
而房地产业务在“房住不炒”的主基调下,监管日渐趋严。规模在缩减当中,第一大类也让位于金融类信托,而且行业分化严重,行业资源更向房企开发商前100强、50强、30强集中。而这也正好提示了投资者的选择策略。
至于规避
资金池不碰!!!
分享一个消息:某资金池大户背后大佬的保理公司都已经注销了,而在之前保理业务规模在该大佬板块中,业务比例也不低,后续其融资租赁公司是否会有同样命运?这对于资金池是利好还是利空——不言自明!!!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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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信托有没有法律法规来监管目前信托有较多的法律法规来监管。包括:
1.1.信托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内容包括总则、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信托当事人(委托人)、信托的变更与终止、公益信托、附则。信托法属于效力层级最高的法律,规定了信托制度的相关要素。于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制定的时间较早,规定内容比较原则。交易结构设计、信托合作的拟定、信托项目的成立与管理、信托的结束,都均需以《信托法》为依据。
2.框架性信托规定——“三规”
(1)《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于2006年12月28日经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2)《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2月1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8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对于信托公司、信托业务中的集合信托(涉及到公众财产利益)、信托公司的基本计提,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三规,以实现对信托公司经营的管理。
四成信托资金流向房地产,监管收紧开发商如何应对?开发商的日子当然会很难过,受到了很大的影响,从高成本发行海外债务就可以看得出来。接下来,尤其是中小型地产商,轻者无钱可借,重则直接资金断裂。
一直以来,到底有多少信托资金流入房地产,并没有官方的数据。从机构统计估算来看,目前信托资金的40%流向了房地产市场。这个规模已经很大了。
现在小开发商越来越难生存了,但他们还是得扩大规模,因为有时候规模比利润更重要。不拿地马上死,拿了地慢慢死。未来一段时间,会有一批中小房企要么被兼并,要么关门倒闭。
不管你承不承认,现在中小开发商的日子不好过了。二手房交易遇冷,中介纷纷关店辞退员工,炒房者更是在多重夹击下无路可退,苦苦煎熬。像万科、碧桂园、恒大这样的规模房企销售业绩也难逃下滑,已然日子不好过,何况中小开发商呢?
在银行收紧资金之后,又暂停了信托资金,而严重依靠融资又是中小房企获得资金的重要渠道。此通道一关闭,中小房企更是面临裸泳风险。只能通过私募基金、海外债务等方式获得资金,而这种融资方式的成本甚至达到15%或16%。可想而知,房企资金链风险有多大,信用风险也是隐藏在背后,未来将有一大批中小房企因为资金问题而不得不贱卖项目甚至贱卖股权。
所以未来,很多开发商将面临生死考验,各种信号都在预示开发商要做好裸身过冬的准备了。如果不通过调低价格,给购房者最大的实惠又该如何让资金周转更加顺畅呢?楼市警报已经拉响,中小型开发商还能撑多久?
资金池信托缘起何处,判定标准、监管现状如何?一、何为资金池
监管部门并未对资金池进行明确的界定,但在银行业,作为与生俱来的业务属性,资金池业务是银行金融机构自营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银行自身负债端以存款、同业融资为主,银行内部能够沉淀相当的资金形成资金池,资产端投资范围内能够配置。可以说,只要符合监管部门设定的流动性指标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银行天生就是一个大资金池。
资金池前史
2005年,上国投(即“上海信托”)推出现金丰利产品,与货币基金结构类同,按净值管理、随时可以赎回。不同在于,现金丰利可以买入一定比例的非标资产,这使其收益率超出一般货币基金。
“现金丰利这款资金池产品,至今仍是业内管理难度最高的产品。”李明说,资产端久期拉长,资金端却要随时应对赎回,流动性管理压力较大。据传上国投在2013年“钱荒”期间曾遭大量赎回,艰难过关。
2009年后,平安信托推出“日聚金”跨市场货币基金,开创了另一模式:募资端分活期、预约两类,前者可以自由赎回,后者有1个月至1年不等的固定期限。资金久期拉长可降低赎回压力,资产端的配置亦更为自由。此后中融、华宝、华润等信托公司纷纷跟进,此模式遂成资金池的主流。
还有两类业务可纳入“广义资金池”,一是分期产品接续投向一个长期项目,如5年房地产融资项目拆成5个1年期项目;另一类是银行主导的通道型资金池,信托公司没有主动管理权限。
“严格意义的资金池就是上国投和平安的模式,目前存量在3000亿元以内。相比全行业超过10万亿的受托资产,量还很小。
二、资金池业务的认定标准
根据监管法规和对资金池业务的监管实践,结合违规资金池业务的特征,可以看出监管部门在认定是否属于资金池时,主要参照以下标准:
(一)期限错配
在证监会26号文的通知中认为,资金池产品的典型特点就是期限错配。期限错配是指资产管理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如3个月、6个月)进行滚动发行或开放,资金投向存续期比较长(如3年、10年)的标的(如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有限合伙份额等),投资者的投资期限与投资标的的存续期限、约定退出期限存在错配,且资金来源与项目投向无法一一对应。理论上,对于滚动发行募集短期资金投资于长期投资项目的(长拆短),如果每笔资金的投资都能确保资金与项目一一对应,可以不视为资金池。但是在目前监管环境下,任何“长拆短”的期限错配都存在被认定为违规的可能,除了确保资金与项目一一对应以外,还必须特别注意前一期兑付的本金、收益应当完全来自融资方还本付息或投资产生的现金流,而不是后一期投资者的参与资金。
(二)混同运作
对于混同运作而言,一是不同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混同运作,资金与资产无法明确对应。例如多个资产管理计划交叉投资于多个标的资产的情形,即“资金池”对接“资产池”。二是资产管理计划未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多个资产管理计划合并编制一张资产负债表或估值表;例如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下分成若干“子账户”,虽然每个子账户的投资都能确保资金与项目一一对应,但共用一张财务报表,未单独建账核算。
(三)分离定价
分离定价是指资产管理计划在开放参与、退出或滚动发行时未进行合理估值,脱离对应资产的实际收益率、净值进行分离定价;例如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非标资产后,虽然发生了投资损益但未进行估值,之后资产管理计划开放,管理人自行确定以单位份额净值1元接受投资者参与,造成实际价值与人为定价的背离。对于投资标准化证券的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如果能够进行公允估值,投资者按照净值参与、退出,且退出资金没有得到任何本金和收益保证,则不属于资金池。
监会公告[2008]38号)的规定,合理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四)信息披露
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对资产管理计划的各项信息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披露内容应至少包括资产管理计划的期限、投资具体项目信息、交易模式、关联交易情况、收益情况、估值和定价的依据及方法、账户核算、单独管理的情况等等。
(五)例外情形
1、例外情形一:风险处置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资产发生不能按时收回投资本金和收益情形的,资产管理计划通过开放参与、退出或滚动发行的方式由后期投资者承担此类风险,但管理人进行充分信息披露及风险揭示的,可以不认定为资金池。
这种情形为管理人的项目风险处置明确了一条可行路径,但是管理人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务必做充分,须让投资者明确了解、认可其委托资金最终用于投资已发生风险预警或风险事件的项目,如果募集时已有具体的风险处置计划,也应一并向投资者充分披露。
2、例外情形二:先募后投
实践中存在这类情形:资产管理计划募集时尚未确定具体投资项目,成立后再由管理人筛选投资项目并运用委托财产,而且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设有开放期。
如果该资产管理计划确实是采用了多样化的组合投资策略,而且可以准确估值,并按照估值开放参与、退出,那么就满足了基本的合规性要求。但该种情形要特别注意:一是要确保估值方法的合理性、公允性,不能变相包装为按固定收益退出;二是要确保所投资资产确实属于组合投资标的,不能实际投向少量长期限、非标资产,实际上又构成期限错配;三是在募集时资产管理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标的筛选原则、投资策略等事项。
三、资金池信托的监管
(一)银行业中的监管
2013年,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8号文”),要求商业银行应实现“每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标的物)的对应,做到每个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这一规定主要系针对当时较为流行的“多对多”银行理财资金池。在这之后,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107号文”),明确银行不得开展理财资金池业务,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非标理财资金池等业务。2014年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35号文”),进一步要求银行理财产品之间相互隔离,同年,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99号文”),明确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非标理财资金池业务。但是107号文、8号文、99号文与35号文均未对资金池进行明确定义。
银行业监管层面对资金池比较明确的定义来自于《关于99号文的执行细则》(但这一细则仅于公开渠道查询获得,无官方公布文件),即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业务是指“信托资金投资于资本市场、银行间市场以外没有公开市价、流动性较差的金融产品和工具,从而导致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不能一一对应、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的期限不匹配(短期资金长期运用,期限错配)的业务”。
排除非标资产与标准资产等差异,资金池的主要特征为“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不能一一对应、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的期限不匹配”。另外,信托监管仅禁止非标资金池,但允许标准化资金池。
(二)资产管理行业中的监管
基金业协会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开展或参与具有“资金池”性质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存在以下情形或者投资存在以下情形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
1、不同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混同运作,资金与资产无法明确对应;
2、资产管理计划在整个运作过程中未有合理估值的约定,且未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充分适当的信息披露;
3、资产管理计划未单独建账、独立核算,未单独编制估值表;
4、资产管理计划在开放申购、赎回或滚动发行时未按照规定进行合理估值,脱离对应标的资产的实际收益率进行分离定价;
5、资产管理计划未进行实际投资或者投资于非标资产,仅以后期投资者的投资资金向前期投资者兑付投资本金和收益;
6、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产发生不能按时收回投资本金和收益情形的,资产管理计划通过开放参与、退出或滚动发行的方式由后期投资者承担此类风险,但管理人进行充分信息披露及风险揭示且机构投资者书面同意的除外。
2016年5月5日,基金业协会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行业严禁开展资金池业务》,并公布了对中信信诚的《纪律处分决定书》,根据该《纪律处分决定书》,中信信诚涉嫌资金池的资产管理计划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1、资金来源与资产运用的流动性无法匹配。现金管理计划每日开放,短期理财计划每月或每季度开放,但是投资标的的非标专项计划存续期都在一年以上。
2、未能进行合理估值,未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8]38号)的规定,合理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3、未能进行充分信息披露。中信信诚未向投资者披露内部交易模式,未向投资者披露非标专项计划的有关情况;
4、存在不同资产管理计划混同运作。2014年8月13日至9月23日,应当分别备案的两个不同的资产管理计划以1期和2期的名义在稳健收益3号同时存在。
综上,结合银监会、证监会等机构所颁布的相关规定和相关案例可以看出,资金池业务一般包含以下几个主要特征:集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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