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长兴县支行 长兴县公安局 长兴县财政局关于印发《长兴县举报假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的通知
辖内各派出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根据《国务院反假币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建立假币犯罪举报奖励制度的通知》(国反假〔2018〕1号)和《2019年浙江省打击整治假币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结合长兴县实际,中国人民银行长兴县支行会同长兴县公安局、长兴县财政局制定了《长兴县举报假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长兴县支行
长兴县公安局
长兴县财政局
2020年5月25日
长兴县举报假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群众举报假币违法犯罪的积极性,有力打击假币违法犯罪活动,有效维护长兴县境内金融秩序,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建立假币犯罪举报奖励制度的通知》(国反假〔2018〕1号),结合长兴县反假货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兴县公安局对举报伪造、变造货币,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持有、使用假币等假币违法犯罪有功人员进行奖励。
凡向长兴县公安机关举报长兴县境内假币违法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并对案件侦查工作起到一定作用的,为举报有功人员(但公安机关、人民银行等负有防范、打击假币违法犯罪,管理、维护国家金融秩序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近亲属、受其委托举报之人除外)。
第三条 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捣毁伪造、变造货币窝点,且该案件符合破案条件的,对举报有功人员按以下标准奖励:
(一)收缴假币面额总计20万元及以下的,奖励金额=收缴假币面额总额×5%;
(二)收缴假币面额总计20万元(含)至50万元的,奖励金额=1万元+(收缴假币面额总额-20万元)×1%;
(三)收缴假币面额总计5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金额为3万元。
第四条 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查获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假币,抓获主要涉案人员,且该案件符合破案条件的,对举报有功人员按以下标准奖励:
(一)收缴假币面额总计20万元以下的,奖励金额=收缴假币面额总额×4%;
(二)收缴假币面额总计20万元(含)至50万元的,奖励金额=0.8万元+(收缴假币面额总额-20万元)×0.8%;
(三)收缴假币面额总计5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金额为2万元。
第五条 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重大假币案件的在逃主要犯罪嫌疑人的,对举报有功人员奖励1万元。
第六条 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侦查重大变造、伪造货币,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持有、使用假币案件,缴获假币而犯罪嫌疑人未归案的,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相应奖励标准酌情予以奖励。此后,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该案在逃犯罪嫌疑人的,适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
第七条 两人以上分别举报同一起案件的,根据举报时间先后和在案件侦查工作中所起作用,由公安机关在上述奖励金额内分配奖金。
举报时该案件公安机关正在侦查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在案件侦查工作中所起作用,按照本办法相应奖励标准对举报有功人员酌情予以奖励。
举报人如对奖金分配有异议的,可向长兴县公安局业务主管部门申诉。
第八条 举报人应当如实举报,并按照公安机关要求配合开展侦查工作,不得诬告、陷害,违者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九条 长兴县公安局及下属机构负责受理假币违法犯罪举报,侦破假币违法犯罪案件,长兴县公安局负责奖励申请的提出和奖金的发放,奖励申请实行一案一报。具体由办案单位填写《长兴县举报假币违法犯罪奖励申请表》(附件),经业务部门申核后报县局申报;中国人民银行长兴县支行负责假币的鉴定和接收,审核奖励申请。长兴县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的保障,资金由长兴县财政局列入公安部门年度预算。
公安机关提出奖励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假币收入凭证》复印件;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治案案件);“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刑事案件)等相关案件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长兴县举报反假违法犯罪奖励申请表》原件;
第十条 举报假币犯罪信息实行报告备案制度,各级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假币犯罪重大线索、情况的,应做好举报资料记录工作并及时逐级报告长兴县公安局业务主管部门备案,未报告备案的,不纳入本办法奖励范围。
第十一条 人民银行和公安机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有关资料,违者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如实申报奖励事项,并确保举报奖励金额及时、足额发放给举报有功人员,不得截留、挪用,违者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收缴的假币半成品按面额减半计算。假币半成品指:纸张的单面印有所变造、伪造的货币底纹和主景图案,但尚未制作完成的假币。收缴假外币的面额,以立案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参照相应的奖励标准予以奖励。假贵金属纪念币案件不在本办法奖励范围内。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长兴县支行、长兴县公安局、长兴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长兴县举报假币违法犯罪奖励申请表(提取码:orr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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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赵琦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