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男子非法购买、持有、出售他人银行卡60张,数量巨大,被儋州市检察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提起公诉。儋州市法院经开庭审理,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
2019年11月起,被告人杨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向同案犯贺某某(已判刑)以每套800元的价格收购他人名下银行卡(含银行卡、银行卡密码)60张,后杨某某将银行卡卖给他人以赚取差价,共获利人民币4000元。
儋州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60张,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对杨某某提起公诉。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十张以上的。本案中,被告人杨某某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60张且均已出售,符合数量巨大。
检察官提醒:
非法持有的银行卡通常被用于银行卡诈骗等犯罪活动,不仅侵害了银行消费信贷资金和持卡者的个人财产安全,而且严重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并有可能对国家金融资产安全造成威胁,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银行卡和银行卡密码属于个人重要的证件和信息,利用银行卡实施电信诈骗等犯罪案件频发,请广大市民朋友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及密码等重要个人证件和信息,不要为了贪小便宜把银行卡出售给他人,必要时可报警处理。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