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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不合理?男子欠银行199元,8年后直接欠了1.5万,着钱该还吗?
“我以前只知道社会上那些违法的高利贷很黑,没想到银行也会这样,我就欠了100多块,现在让我百倍偿还,还讲法律吗?”
面对某记者的采访,当事人小伟(化名)非常气愤。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2019年的一天,当事人小伟突然收到了一封银行的挂号信。
而当小伟拆开信件看到里面的内容时,整个人顿时愣在了原地。
只见这是一封银行的催款函,上面赫然写着截至某年某月某日,小伟累计欠付银行的本金和利息一共有1.5万元!
小伟彻底傻了眼,这些年除了发工资,跟银行好像也没有什么交集,啥时候就欠下了这么多钱?
听说小伟的情况后,当时就有朋友认为应该是遇到了诈骗,让小伟赶快报警。
但也有朋友觉得还是应该先找银行核实一下情况。
小小伟最后听从了朋友的建议,怀着将信将疑的心情来到了邮寄挂号信的银行。
不问不知道,一问吓一跳。
银行柜员直接拿出了小伟这些年来欠款的流水单据,白纸黑字他还真欠了银行1.5万!
事情还要从2007年说起。
这一年,小伟刚刚从学校毕业,由于工作没有着落,就想着跟别人做点小生意。
由于手头实在是没有钱了,经过朋友的介绍,小伟从当地的这家银行借了1.6万元本金用来资金周转。
没想到,经过一番折腾小伟发现自己可能不是做生意那块料,手头的那点本金也基本上赔了个干净,只好在亲戚帮助下找了个固定工作。
但欠银行的钱总是要还的,通过东拼西凑,小伟在当年给银行还了利息和1万块的本金。
此后由于生活拮据,剩下的6000块本金利息一直拖到11年才还上。
11年还钱的时候,小伟就被告知自己6000的本金加上利息一共要还1万多块。
虽然感觉“被坑了”,但迫于银行的催债压力还是凑钱还了。
然后,粗心的小伟当时竟然漏了199块的本金没有还,而银行之后也再也没有找小伟追过这笔钱。
本来以为这件事儿暂时就告一段落了,但他万万没想到在8年后,等来了银行却是迟到的催款单,以及已经翻了近百倍的利息欠款。
经过和银行的沟通,小伟的本金虽然只有199元。
但由于拖欠的时间太长,根据银行的内部规定,欠付本金在逾期后是要额外支付罚息和复利的。
按照规定,这些罚息和复利属于惩罚性质的,所以利率的比例是要高于正常利率很多的,按照年份逐渐的积累下来,就会形成越滚越多的效应。
所以,小伟8年没还钱,199的本金每年累计下来就欠了银行1.5万元。
面对这笔突如其来的“欠款”,小伟觉得委屈异常。
一来,当年自己没还完钱,为啥当时银行不提醒?
利息欠了这么多,为啥8年了银行才出来追债?
更让小伟不敢置信的是,银行员工嘴里的什么复利、罚息,竟然让自己的欠款几年时间就翻了近百倍,这和社会上让人闻风丧胆的高利贷、利滚利有什么区别呢,作为小老百姓,这也太惨了!
怀着这个想法,小伟在朋友的陪同下多次与银行进行了交涉,但没想到银行的态度却出奇的强硬。
银行工作人员明确告知小伟,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复利、罚息是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贷款的法律规定,到哪里去说都是这个理。
该行行长更是直白的讲:欠了本金没还完,作为借款人,你不知道咋回事?
眼看哭诉无果,小伟无奈之下只得先后向媒体记者求助,这才有了本文开头他向记着声泪俱下控诉银行的一幕。
同时,在记者的提醒和帮助下,小伟也只得向法院和当地银保监局提交申请寻求帮助,目前案件尚未有最终的结果。
随着这件事的报道,不少网友都十分同情小伟的遭遇,并对银行的做法表示非常的愤慨,那么从法律角度出发,我们究竟怎么来认识这件事呢?
根据我个人的分析,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角度来看待。
一、银行的做法是否于法有据呢?
首先,银行之所以提出能够加收罚息、复利的要求主要是依据了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根据《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逾期贷款或挤占挪用贷款,从逾期或挤占挪用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直到清偿本息为止”。
此外,该规定还明确,银行可以“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贷款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单独从法律角度来看,银行对于逾期未还是本金所可以加收罚息的,一般情况下,罚息的利率可以高于正常利率的50%-100%。
而对于贷款期限内的利息还可以计算复利,利率同样可以高于正常利率一定比例。
本案中,正是这种近似于翻倍的惩罚性罚息、复利最终导致了小伟需要支付巨额的利息。
但另一方面,银行能够计算罚息、复利的前提是在与小伟的贷款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才行,如果合同没有写,那银行是不能随便加收惩罚性利息的。
所以,据本人理解,本案的第一个争议点可能就在于当初的贷款合同中有没有关于罚息、复利的记载。
二、银行长达8年时间没有追偿欠款,小伟还需要承担责任吗?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也就是说,在小伟的贷款逾期后,银行必须在自逾期之日起3年内向小伟追偿欠款,否则将丧失从法律上对小伟的追诉权。
按照小伟的说法,自己直到贷款到期8年后才收到银行的追偿通知,显然已经明显超过了法律追诉的时效了。
但同时,《民法典》还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断的一些事由。
这其中,如果银行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曾经在3年诉讼时效内向小伟发出过正式的催款通知,那诉讼时效是需要按照发送通知的时间重新开始计算的。
所以,就我理解,这个案件中第二个争议点在于诉讼时效,也就是看双方谁能够拿出有效的证据。
如果银行有所准备,或者当庭拿出了银行曾经催款的证据,那小伟恐怕就不能用诉讼时效来当理由了。
三、除了诉讼时效,加入银行起诉,小伟还能用什么方式提出抗辩呢?
假设最后银行证明自己追诉欠款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处于弱势一方的小伟还是能够采取一些抗辩措施的,这里面比较能做文章的就是“格式条款”。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在这个案子里,假设贷款合同里有罚息、复利的约定,这种条款从法律上应当是属于不为公众所熟知且影响当事人利益的格式条款的。
那银行就应当对这样的条款进行加黑加粗或者当面向小伟进行提示说明,否则小伟可以主张罚息、复利条款不适用。
而根据小伟的描述,银行大概率是没有这样做的。
因此,本人认为本案第三个争议焦点就在于格式条款,小伟完全可以提出相应的抗辩。
通过这个案件,也告诫我们,今后在面对银行时一定要留心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按时还款,不然将来赔了巨款就甚是冤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