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专项债资和PPP可以结合利用吗基金怎么投资ppp项目

应理解为可以,但需要长期探索。理由如下:

2019第五届

中国PPP发展(融资)论坛”上,财政部副部长邹加怡表示,要“探索PPP与专项债的结合,撬动社会投资,发挥协同加力效应”。而《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295号建议的回复》(财预函〔2020〕124号)认为:“对于将专项债券作为PPP项目资本金的问题,这种模式虽有利于带动大规模投资,但容易产生财政兜底预期、层层放大杠杆,风险相对较大;且操作层面存在较多挑战。”《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3856号(财政金融类287号)提案答复意见的函》(财金函〔2020〕第64号)认为存在的主要风险在于:

“一是将专项债作为PPP项目资本金,将放大项目融资杠杆,加大财政支出压力和中长期财政风险。二是将专项债作为PPP项目的债务性资金,实际上是将专项债资金用于项目运营补贴这一经常性支出,不符合预算法“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的规定,也不符合PPP项目“不得通过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运营补贴支出”的要求,存在违规运作风险。同时,专项债作为PPP项目的债务性资金还将弱化社会资本融资责任,强化政府兜底预期,加剧社会资本重建设、轻运营倾向,影响PPP项目长期稳定合作。”也因此有些省级地方政府也明确要求PPP项目不得发行专项债。

但从性质上来说

,专项债是政府债务,还款来源为政府性基金预算;PPP是企业投资,还款来源主要是一般公共预算,项目融资是项目公司债务或社会资本债务,都属于企业债务而不是政府债务。从这个角度看,二者不存在根本性的矛盾,但结合存在难度,例如,在操作层面上,容易不符合预算法中“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的规定及PPP项目“不得通过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运营补贴支出”的要求,存在违规运作风险;在观念上,也会认为其会放大杠杆,加大中长期财政风险等。

专项债

只能作政府方资本金,若说放大杠杆也是放大了政府的杠杆,社会投资人并未放大杠杆。若专项债用作政府方的资本金,只是用专项债替代了政府自有资金,政府减少自有资金出资压力,因此受益方为政府,社会资本并未受益,相反还需要用项目现金流为专项债还本付息,实质上并没有弱化社会资本的融资责任。

综上,

我们应该从理论层面和操作层面针对具体项目详细分析,理性判断,探索打通这一堵点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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