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听说国家在推进在法定债务特别是专项债券的偿还中推广偿债备付金制度,这个老张觉得还是有点打脸的,因为专项债券在发行的时候就要明确是自求平衡,不管是财政部规定类型的,还是地方自主实施的专项债券都是以这个前提才能发行,即专项债券在发行就应该要有足够的专项收入或者基金收入用于偿债,现在规定了备付金的用途就是将来准备为专项债券偿债用的,从偿债角度就意味着专项债券存在偿债风险。因此要想控制法定债务的偿还,其实应该从发行前的审核把关入手,现在专项债券的模式是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站在各自的角度按照各自的分工去进行筛查,没有进行实质性审核,因此相当于把项目把关这个最重要的关口交给了地方,那还能控制得住?我们市场化的公司信用债都是由中央机构来审核注册的,我们等级最高的地方债却将权力交给了地方,这其实是放任了风险的。因此专项债券按照现在的管理体制其实就是需要强化审核力度,不仅仅是中央,地方作为偿债第一责任人更得严格把关。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偿债备付金实际上是利用项目收益产生的不平滑、不连续等特征通过备付金的平滑将稳定的收益纳入备付金专户管理,可以理解为细水长流,这个可以理解,理由是项目产生的收益确实存在这种情况,但我们要清楚的认知专项债券的偿债原理,毕竟强调了项目收益产生的专项收入或基金收入偿还,因此偿债备付金是每个项目单独管理用于偿债还是混同用于所有项目的资金池,利用这个资金池来对未来产生风险的债券偿债,如果是后者其实是违背了专项债券偿债来源必须是项目本身产生的这个道理,因此单独每个项目建立一个偿债备付金账户是否能够有效解决偿债风险问题。
此外,专项债券属于政府债务,并不是企业债务,如果申请专项债券的主体是政府机构及其事业单位,让其将项目产生的收益归集到备用金账户用于偿债还是有可能的(前提是项目产生了收益),但如果项目业主是企业,除了当资本金以外,专项债券相当于是白给项目的,企业的收益(包括其他收益,不一定仅限于专项债券的收益)如何分给专项债券用于建立所谓的备付金,是否能够分得清楚这个收益是产生用于偿债的专享收益,这些都是问题,因此偿债备付金制度可以适当缓解专项债券的偿债压力,但老张认为作用非常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