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常识100问》:8、保险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我是保险从业者张强。今天咱们接着来分享保险常识一百问中的第八问。保险公司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保险公司的权利有三个:第一个收取保费。第二个特殊情况下解除合同。第三个特殊情况下不予赔付。而保险公司的义务有:
→一、赔付保险金。
→二、提示说明。
→三、及时签发保单和保密等。
关于保险公司的利和义务,给大家做一个详细的分析。
·首先第一个,经营有人寿保险的保险公司,主要包括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这里统称为人身保险公司。那么他们的权利第一个收取保费,就是你要给保险公司交保费,保险公司才能给你承担保险责任。
这里有一点特别需要注意,这个保险合同跟一般的商品买卖不同,如果投保人拖欠保费,保险公司不能以诉讼的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保费。换言之就是,投保人缴纳保费是完全自愿交,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以选择不再交费。保险人也就是保险公司不得来诉讼,强制要求保单的。
·而第二个特殊情况下解除合同的权利。保险合同跟其他的合同,其实还有很大的区别。其中最重要的一个点是关于解除。解除合同这块,这项权利主要是掌握在投保人手中,投保人随时可以与保险公司解除合同。
而保险公司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才能够解除合同。比如说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谎报保险事故也就所谓的一些骗保情况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投保人谎报被保险人真实年龄的,保险合同中止满两年。而投保人仍不交费的,就是所谓的一个终止期。这个也会在后面给大家解释,什么是中止期。
但是对于保险公司结束,保险合同还有两条额外的限制。
·第一个,如果在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三十天之内没有解除合同的,保险公司就不能解除合同。也就是所谓的说,比如说我是带病投保了,我在申请理赔的时候,保险公司知道我是带病投保的,那他必须在这三十天从知道这一天起,在三十天之内必须解除合同。
如保险公司从一月一导知道失起,在三十天之内没有对我解除合同,那么保险公司是需要对我的带病投保进行赔偿的。
·第二点,只要合同成立超过两年,保险公司就不能解除保险合同。这个也就是所谓的两年不可抗辩期。但是对于这个两年不可抗辩期在十五周,他还会有自己的一些详细区分,这个在后面的章节中我也会给大家做一个分析和分享。
·第三种情况,保险公司特殊情况下不予赔付的权利。这个主要是分为以下几个点。
→第一个点,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就是不在我的保险责任范围之类的,我可以不赔付。
→第二个点,投保是在投保是故意隐瞒的,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也是可以进行不赔付的。但是这一点你要能够保险公司要拿出证据来证明,我进行的提示,就要拿出证据来证明投保人没有进行如实告知,是需要谁主张谁举证的。投保人或被保险或者受益人在索赔,是无法提供相应材料的,或者索赔证据不足的。比如说没有提供什么发票,有关证明,还有一些等等一些相关资料,保险公司没有办法做出理赔的,这个是可以进行不赔付的。
还有一个在等待期或中止期,中间的中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是可以不承担保险责任的,就是可以不赔付的。
·第五种情况就是骗保,就是被保险人故意的,做了一些比较恶劣的手段来骗取保险公司的赔偿金的。
·第六种情况被保险人自杀的,但是这个也有一个特殊情况,合同成立两年内或者复效两年内自杀,保险公司无需支付身故保险金。但如果被保险人自杀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合同订立超过两年的,则要看保险合同的具体约定。
·第七种情况,被保险人因违法犯罪导致的事故,比如说酒驾、毒驾、醉驾等等的。
·第八种情况就是其他的一些,比如因为战争,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等等造成的一些保险公司是可以不予赔付的。
说完保险公司的权利,那保险公司的义务在哪?
·第一个,赔付保险金,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保险公司得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或受益赔付,这是保险公司最基本也最重要的一步。《保险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的保险人,收到被保险或受益人的赔偿或者请求应当及时做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天内做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这就是对保险公司理赔时效做出了一个约定。
·第二个它的提示说明。有一类保险合同是比较专业的术语和比较复杂的。而且合同内容比较厚,消费者或投保人或被保人或受益人在购买时可能也不会独立的去研究它,那么保险公司就会有义务向投保人被保人受益人明确的说出什么情况下不赔,要保险情况、交费情况等等一系列提示说明。而且如果说没有进行提示说明的,那么保险合同中的除外责任是无效的。
·第三个就是其他理想履行的。比如说是依法合同,提醒保险人交费,对保险合同当中的当中的投保人、受益人,被保险中的信息进行保密,这都是他的义务。
以上就是关于保险公司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