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修改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
深交所12月4日发布通知,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相关条款。其中,第三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投资者交易、以组合证券为对价申赎所跟踪指数成份证券包含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品种的跨市场债券ETF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当日买入的ETF份额,次一交易日可以赎回;当日申购的ETF份额,在交收前不得卖出或者赎回。”
深交所修改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
深交所12月4日发布通知,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相关条款。其中,第三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投资者交易、以组合证券为对价申赎所跟踪指数成份证券包含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品种的跨市场债券ETF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当日买入的ETF份额,次一交易日可以赎回;当日申购的ETF份额,在交收前不得卖出或者赎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