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严防季报内容外泄
深交所:严防季报内容外泄 更新时间:2010-9-30 6:47:02 深交所29日发布的《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0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在10月31日前完成本次季报的披露工作。本次季报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涉密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本次季报的内容。
通知指出,上市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相关规定及此次通知编制、报送和披露本次季报。10月新上市的公司,未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中披露第三季度财务会计资料的,应于10月31日前披露本次季报。上市公司预计不能在10月31日前披露本次季报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提交书面说明,并公告不能如期披露本次季报的原因、解决方案和延迟披露的最后期限。
深交所表示,将根据均衡披露原则统筹安排本次季报的披露时间。上市公司应按照深交所安排的时间披露本次季报,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公司应提前向深交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经深交所同意后方可变更。深交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深交所要求,上市公司在本次季报披露前预计前三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负值、实现扭亏为盈、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但未进行业绩预告,或者预计前三季度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较大差异的,应当按照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在10月15日前及时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上市公司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与上年度期末或上年同期相比增减变动幅度超过30%的,应在本次季报中说明变动情况及主要原因。上市公司如存在已披露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且相关审计意见所涉事项在前次定期报告披露时尚未解决的,应当在本次季报“重要事项”中说明第三季度对相关事项的解决情况。
本次季报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依法对外报送季度统计报表的,应当将所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进行登记。公司还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买卖公司股份遵守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