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A公司(一般纳税人)于2018年9月1日向B公司销售五金商品一批,成本39000元,价格45000元,增值税7200元。2018年11月因质量问题双方协商在价格上折扣20%.A、B公司相关涉税及会计处理如下:
1.A公司处理。
(1)销售五金商品增值税销项税额:45000x16%=7200(元)
(2)2018年9月确认(取得)销售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52 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5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7200
(3)2018年11月发生销售退回:退回五金商品涉及销售额:45000x20%=9000(元);
退回五金商品涉及销项税额:9000x16%=1440(元)
注:因B公司(购买方)取得的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B公司应先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主管税务机关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A公司(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4)会计处理。
A公司根据按规定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收入 9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440
贷: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 10440
2.B公司处理。
(1)购进五金商品增值税进项税额:7200元;(2)2018年9月购进五金商品时:
借:库存商品-五金商品 45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7200
贷: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 52200
(3)发生销售折扣后,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因B公司(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B公司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据《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A公司(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4)会计处理。
根据A公司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 10440
贷:库存商品 9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