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12大情形决定上市公司分类等级不得为正常类

深交所:12大情形决定上市公司分类等级不得为正常类

8月30日,深交所发布《上市公司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分类等级不得为正常类:

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存在未决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且可能对公司日常经营造成较大影响,但公司作为原告的除外;

期末商誉占净资产比例超过 50%;

重组标的在业绩承诺期内未完成业绩承诺或精准达标或业绩承诺期后一年业绩大幅下滑;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票质押比例超过 80%;

最近一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频繁变动,且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

最近一年公司受到本所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最近一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本所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公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公司涉嫌利用热点概念、信息披露炒作公司股价;

存在重大市场质疑或被多次举报、上访且公司不能做出合理解释;

其他可能对公司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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