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报10月13日讯(记者余皓 通讯员徐勋伟)10月11日上午,汉川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李某江等8名被告人涉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该组织首要分子李某江被判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骨干成员朱某文被判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11万元;其他6名一般成员分别被判处5年9个月至4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至7万元不等罚金。
该案8名被告人均系汉川市分水镇人,其中李某江2011年11月至2016年11月系汉川市第五届政协委员,2011年12月1日任同心村委员会主任,2014年11月20日任同心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直至案发。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该组织成立以来,利用组织的强大威慑力,控制着分水镇的黄沙、煤炭、建筑、物流等行业获取暴利。共组织实施了18起违法犯罪活动,其中8起案件为被告人李某江直接组织、策划、指挥、参与、实施;其余10件均由李某江授意或默许组织成员实施。共持械作案7起,造成多人人身伤害,其中2人轻伤。该组织盘踞汉川市分水镇十余年,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汉川市分水地区,使多名受害群众不敢通过正当途径维护权益。
该组织还通过组织影响把持基层政权,2012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李某江任分水镇同心村村委会主任,及后来任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期间,均独自为大,架空村委会,将个人意志凌驾于村集体之上。在同心村三组社区的房产开发用地上,被告人李某江在村委会会议上自己决定村委会不收取征地费用,所有参会村干部无人敢反对。事后,被告人李某江私自与该项目股东签订土地转让合同,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单位财产。2015年,被告人李某江又以村委会的名义与同心村六组签订土地租用协议,租用六组土地12亩共其个人使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江先后网罗被告人朱某文、黄某、李某特、张某恒、余某敏、李某元、周某平等人,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同时具备《刑法》相关条款规定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汉川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认罚情况等,遂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李某江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被告人家属,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委监委干部,公安干警及媒体记者共100余人旁听了宣判。